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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房产局在哪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宿州路238号房地产大厦B座3楼62677461

合肥房产局在哪

2,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局领导

张 炜 局 长 分 工:主持局全面工作。汪菊喜 党组书记分 工:负责党务工作。张 勇 副局长分 工:分管干部人事、机关事务、法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信访和老干部干作。陶庭会 副局长分 工:分管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创建、维修资金管理、宣传工作。商茂松 纪检组长分 工:分管纪检监察、党建、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群团和计生工作、督查、房地产档案管理,协管财务工作。倪 红 副局长分 工:分管产权产籍和市场管理工作。彭守余 副局长分 工:分管租赁中介、业务督查工作。司 明 副局长分 工: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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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或微利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收取预购款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七条 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单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的商品房总平面图。第八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开发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后,经审查合格,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登报通告。  商品房预售完毕,开发企业应于10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将该期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登记备案。第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登预售广告。第十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建设。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办理更名手续。第十二条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预购人须于30日内,持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制,任何开发企业不得印制。第十四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不得预售商品房。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商品房预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者,可处以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可处以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第二十条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合肥房产局电话

合肥房产局联系电话:0551-62613829;传真号码:0551-62659867;邮政编码:230001;办公地址:宿州路252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合肥市常用服务电话:政务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总机查询台 62606114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机查号台 63608114 省人民政府机关电话号码查询台 62601114 省政府热线电话 12345 电信服务 : 客户服务热线 10000(免费) 电话号码查询 114 电信费用自动查询 10000(免费) 电信质量投诉 10000(免费) 电信故障自动受理 10000(免费) 公用电话监督 10000(免费) 免费电话受理热线 10000(免费) 天气预报查询 12121 报时服务 12117 航空服务: 问讯(自动) 63401199 售票 62827568 62612586 62656538 民航合肥售票中心 62886626 62886661 民航货运 63401211 东航售票处 62822357 火车服务: 咨询 62121222 售票 62847937 62640000 合肥铁路西站 65571833 合肥新火车站 64211113转21222 汽运服务: 售票 62814144 62640904 市出租车调度 62678118 省旅游汽车客运包车 62823884 合肥汽车站 62677263 合肥旅游车站 64293644 合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64466166 安徽省汽车客运总公司长途汽车站 64296413 合肥锦湖运输公司 62652406 扩展资料房产管理局受理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zwgk.hefei.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二)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参考资料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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