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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治。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完成其依法布置的各项任务。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5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补选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通过本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依法上报批准;  (七)讨论决定村集体提留的提取和使用方案;  (八)讨论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九)讨论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筹集办法;  (十)村民会议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若干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驻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可以依法行使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6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1/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为3年,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同时进行村民代表换届选举。  村民代表人数根据村民人数或者户数确定相应比例,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村民代表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便于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有利于促进村民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的执行;  (二)提出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三)完善以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兴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企业,搞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增加村民收入,繁荣本村经济;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水利设施,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组织村民履行纳税、交售粮棉、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防止和制止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制止赌博和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八)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逐步开展农村社会保险;  (九)改变或者撤销下属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2,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促进农牧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三条 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政策,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向村民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和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林木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组织村民发展农牧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兴办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村办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培育农牧区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做好孤老残幼和烈、军属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村际之间的团结;  (七)教育村民保护公路、桥梁、涵洞、路标、输油管道、通讯、电力设施和航标、永久性测量标志、界桩等公共财产;  (八)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九)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十)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  (十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票始得当选。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其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补贴资金由本村筹集。补贴标准和资金筹集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施确定。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民主、不谋私利。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有1/5以上村民提出撤换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每户代表或联户派代表组成。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经1/5以上村民提议,随时可以召开。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村民或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3,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冶金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理,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第三条 实施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依法生效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 冶金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为冶金工业部。在地方为各级冶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冶金部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业建设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三)组织本行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外行业监理单位承接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审批和注册管理;  (五)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五条 凡冶金工程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公正合理,要以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选定的主要依据,不得采取压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做法选择监理单位。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具备监理条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必须有承担技术的经济责任的能力。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业务范围,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监理业务活动。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基本职业道德;  (二)工程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职权,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大中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定的监理工作水平,经过正式培训、持有正式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并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的经验。  (三)审核和签认工程价款拨付凭证;  (四)有权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撤换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  (五)对施工中危及质量和安全的作业,可以下达停工指令;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或阶段选择一个或多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但必须保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二)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应为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用房;  (四)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五)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预先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为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二)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施工记录、试验记录等资料;第十二条 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先报送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完成的工程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后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开户银行作为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依据,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银行不得付款。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一经营隶属关系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经营关系,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监理业务活动。第十四条 冶金行业外的建设监理单位在承接冶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任务前,必须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提交《监理申请批准书》、《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冶金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  境外来华从事冶金工程监理工作的须经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同意并核查有关资料、文件和资信证明等。第十五条 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上岗前,应由监理单位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办理注册手续,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期限为一年。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注册机关交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五年未经注册的即为失效。须重新参加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

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4,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第四条 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第五条 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第六条 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第二章 编制程序第二章 编制程序第七条 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委托的方式。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研究工作的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以及协作方式等。第十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工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凡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第十二条 有的拟建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第三章 编制内容第三章 编制内容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论  ⒈项目提出的背景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 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⒉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⒈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  ⒉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  ⒊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⒋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⒈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的评述。  ⒉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⒊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⒈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⒉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⒊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五、设计方案  ⒈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⒉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⒊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六、环境保护  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七、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数)  八、实施进度的建议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⒈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  ⒉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⒊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  十、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5,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专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粮专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粮专资金,及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第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应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中心,从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发,注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挥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的职能作用。第二章 资金的资集第六条 粮专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60%;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定。第七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列专款安排;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第八条 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为参与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劳务、物资折款。    农民自筹资金,要尊重农民自主权,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第十条 粮专资金的投入,每2--3年为一投资期。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最终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规划,及前一投资期的项目管理情况,下达指标,指标的下达要体现奖惩原则。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指标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指标足额下达项目县。第十二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对县以下的项目,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项目在县级,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第十三条 要加强粮专资金会计核算,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随同财政支农决算报表逐级上报。第四章 项目县、项目区及项目第十四条 项目县是对粮专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县的原则是:  (一)政府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  (二)粮食生产潜力大;  (三)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根据资金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项目县的确定可根据各地农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区是粮专资金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范围,它包含在一个或相邻几个项目县内,涉及一个或几个相邻的乡(镇)。第十七条 项目区连续投入2--3年,在每一投资期里,一个项目县内只能确定2--3片项目区,保证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第十八条 粮专资金主要投入在项目区以内。为项目区建设服务的辅助性、配套性项目,确有必要在项目区以外建设的可少量使用。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区可实行投标、招标的形式,以调动乡、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具体投标、招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 粮专资金项目内容:  (一)改造中低产田;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水利、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推文,良种的引进、培育、繁殖和推广;  (四)乡(镇)为发展粮食生产服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要生产设施建设;必要工程管理设施建设;  (五)县以下技术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 确定粮专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负责。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商定分地区资金使用指标,按商定的指标安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配套资金;审查、汇总部门项目规划,组织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审定下一级项目规划和共同审核报送本级项目规划;督促规划实施;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二)农业、水利、农机三个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审查部门项目规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种技术设计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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