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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的医疗救助政策是什么意思

医疗救助属于民政部门,应咨询当地民政局。

我国的的医疗救助政策是什么意思

2,医疗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医疗服务机构 功能简单的小医院
不明白啊 = =!

医疗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3,爱佑晨星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爱佑知晨星医疗救助申请流程:1、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儿可到爱佑合作的定点医院项目负责人处领取《爱佑慈善基金会爱佑晨星——孤贫儿童多病种医疗救助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按照要求填写和准备道相应资料;2、患儿家属将完整的申请资料提交至医院项目负回责人处;3、资料提交后,由爱佑慈善基金会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医院项目负责人告知;4、通过审批的患儿在出院时医院会将基金会资答助部分自动进行减免。
你好!有些时候被动 有时候主动 比如 地震了就会主动捐款,如果个人生病看不起的话,可以申请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爱佑晨星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4,医疗救助申请范文

医疗救助申请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城市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二、办事规程(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二)村 (居) 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救助以下三大人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或赡养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年给予医疗救助的低保边缘困难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5,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在线等

1995/5/23 劳部发[1995]236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1995/5/23 劳部发[1995]236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6,社会医疗救助是通过国家财政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帮助

贫困人口因为社会救助资金只救助看不起病的,大病人群有相应的基金会。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依据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单位及个人的缴费率。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须于每年3年31日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上半年度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缴纳(包括单位缴费的6%和个人缴费的2%)。第十四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从征缴的事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的6%和个人缴费的2%)。第十五条 新建单位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职工调动等情况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须于当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员变动后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缴费金额。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破产或撤销时,应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退休人员一次性交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破产的单位从破产清偿费用中列支,撤销单位从资产变卖费用中列支,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按规定比例负担之外,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一个缴费年度内,年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规定执行: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25% 20% 20% 15% 15% 10% 一个缴费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按本年度起付标准的50%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可采用大病救助基金或商业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院治疗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的,由个人先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住院费用支付办法执行。职工住院治疗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支付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病情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比例再增加10%。第三十六条 职工外出期间因突发性疾病确需急诊住院医疗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其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凭有关证明及职工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医疗资料、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职工住院医疗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第三十七条 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不含成建制驻外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居住地住院医疗时,需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乡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治疗医疗机构开据的出院证明书、有关医疗资料、医疗费用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市职工住院医疗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第三十八条 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7,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分类

从各地实践来看,我国医疗救助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救助病种,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门诊救助:主要针对一般疾病,具有救助人次多、次均补偿水平较低的特点,一般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或政策减免等形式进行救助。(2)住院救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由于住院疾病病情比较复杂,病程较长,次均费用较高,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的补偿水平较门诊救助高,因此住院救助是目前医疗救助试点探索中普遍采用的形式。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2006年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年度报告》中指出:既开展门诊救助又开展住院救助的试点县(市、区)数只占试点地区总数的65.8%,而只开展住院救助(或大病救助)的占到33.9%(其中西部占76.8%)。(3)综合救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覆盖病种有限,单独采用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贫困人群医疗可及性的问题,综合救助模式成为我国医疗救助模式的发展方向。此外,对一些重大疾病,如精神病、各类传染病(如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等),通过建立专项救助资金实施救助,也成为综合救助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救助形式,可以分为直接救助和间接救助。直接救助是针对受助人群,通过发放现金、派发医疗救助卡、政策减免等方式使其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但是其中的发放现金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可能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同时对救助对象也缺乏有效的费用约束。间接救助则是医疗救助部门通过与医疗服务机构核算,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服务的形式。目前很多国家都采取政府直接向医疗机构给付救助资金,形成“第三方付费”模式,这种模式的给付也分为预付和后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中。按救助对象,我国目前主要有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根据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根据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在各地的试点实践中,逐步增加了两《意见》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如低收入老年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精神病患者等。按救助时间可分为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1.医前救助医前救助主要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发生卫生服务需求之前给予一定补偿,以提高贫困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属于医疗救助预付制。具体补偿形式有定期发放医疗救助金,资助城市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资助农村困难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救助部门为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证,救助资金直接与医院结算,救助对象在医疗服务完成后,只需缴纳自付部分,不用先垫支救助费用。医前救助在资金结算上程序较其他类型简单,避免了救助对象因无法垫支医疗救助费用而不能得到医疗服务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贫困人群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符合医疗救助制度的初衷。2.医中救助医中救助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疾病诊断和利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者疾病负担予以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他们的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我国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3.医后救助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部门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患病后接受医疗服务时自己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再通过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救助资金以补偿先期支付费用。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救助方式。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就2006年来讲,在全国已确定救助方式的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中,大部分仍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只有少数县(市、区)开展或适当开展了医前救助或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事后救助使贫困群众看病时需要自己预先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从而导致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放弃或延误了治疗。此外,一些试点地区不仅实行“医后救助”,而且报销时间拖得过长,有的甚至为一年或半年才集中办理一次。目前,医后救助转向医前、医中救助的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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