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之规定是什么

第58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之规定是什么

2,土地登记办法中的抵押登记的要件

申报资料: 1、抵押双方申请书各1份; 2、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1份,土地估价技术报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费、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款证明1份; 8、抵押宗地内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及承诺书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10、借款合同原件1份;11、抵押宗地图、坐标表原件各1份。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抵押登记的要件

3,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登记程序申请. 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者名称、地址;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土地所有权、土地 ...

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4,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权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1,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3,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农村土地确权机关: 1,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3,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确权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5,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的有哪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2)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3)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4)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6,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6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政府材料 )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不知道你买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你可以向当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你买的是集体土地,那你只有是具体集体成员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办理集体土地证

7,按登记时间和任务不同土地登记可分为什么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详解
国有土地由国家支配,为什么叫《使用证》,因为你获得的只是使用年限,土地归国家(一般县级以上城区都是国有土地)。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则基本无期限(一般城市周边乡镇都属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内基本不允许规定使用方式以外或非集体内任何建设,如要建设,有极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关于登记制度,参见一下《物权法》条文: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文章TAG:土地登记规则土地  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