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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能城在哪有商铺吗

我爱铺网为您解答:宝能城位于合肥市庐州大道与云谷路交口向东 ,有商铺,具体情况可以去售楼部了解。

宝能城在哪有商铺吗

2,宝能城合肥会成为烂尾

经济环境不行。要烂尾的节奏
芜湖江北宝能城已在半停工状态,谢谢。沈巷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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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宝能城学区

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学南校区 合肥师范附小四小 烟墩乡丙子小学 万慈小学 金斗路小学 买学区房上齐屋
宝能睿城目前要到甘泉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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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肥宝能城东方蓝海联投中心书城买哪个更好

你说呢...
宝能成千万不要买,预售证还没下来,我的朋友去年买了到现在都没签合同,房子还不一定是他的,商业起不来预售证被政府扣下来,宝能成资金有问题,买房时一定要看看有没有预售证

5,合肥宝能城和华润溪云府哪个值得买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宝能城,合肥未来重点发展滨湖,无论是环境还是配套,宝能城都非常适合投资,相对于溪云府,宝能城最大的劣势是离市区太远,但随着滨湖的建设,再买私家车的前提下就不算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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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肥宝能城一期有多少栋

一共27栋,分4个片区!每个片区8栋,其中一个片区是3栋加商业配套!总高24到32不等!占地面积:84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3000000平方米 开工时间:2014-06-28开发商: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商:世联行投资商:宝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宝能物业工程进度:售楼部已建成(2014-09-12)产权年限:70年户 数:总户数2334户

7,合肥宝能城17怎么说要退房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以下情况可以退房:一是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二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三是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四是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五是逾期交房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十类情况可以无条件退房  第一类是购房合同无效可退房。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二类是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可退房。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购房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第三类是套型误差可退房。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这种情形适用于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  第四类是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从2003年2月1日起,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五类是规划设计的变更可退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六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退房。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退房。  第七类是房屋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那么购房人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八类是不能办理购房贷款。购房人一般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但是若因办不下担保贷款购房人付全款发生困难,当事人可以选择退房。这里办不下担保贷款的原因可能是卖方或卖方的资质不够,银行不同意放贷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符合贷款条件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九类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验房,买受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类开发商擅自将已售房产抵押。有的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已售房产做了抵押登记。这样,开发商一旦不能按期还款,债权人就有权就抵押登记的房产实现担保债权。为防止购房者房、财两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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