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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停车场属于什么用地性质

社会停车场属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性质。根据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社会停车场属于什么用地性质

2,什么是社会停车场

社会停车场是免费无需进行收费的停车场。社会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又分为路内、路外两种:1、路内临时性社会停车场,是指经批准,在规定时限,占用城市部分道路,允许停放大量车辆,以满足特大型活动(游行、集会等)的临时场地。2、路外社会停车场,是道路以外,投资建设和建造的专供停放车辆的场所,停车场仅有画停车格而无人管理及收费。扩展资料:为解决停车场(库)用地不足的问题,各国大城市的停车场(库)向空间和地下发展,利用建筑物底层或屋顶平台设置停车场或修建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多层车库按车辆进库就位的情况可分坡道式和机械化车库两类。坡道式又分直坡道式、螺旋坡道式、错层式、斜坡楼板式等;机械化车库采用电梯上下运送车辆。多层车库虽能节约用地,但建设投资较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停车场百度百科——停车场

什么是社会停车场

3,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以收费吗

摘要 您好,社会停车场属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社会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27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以收费吗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您好,社会停车场属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社会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 您这边留意下停车场周围的告示牌,一般来说都是有告示公告收费标准的。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以收费吗

4,什么叫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交通部门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有些公共停车场是承包出去的,受益人和承租人具有管理的责任。扩展资料:公共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称公共停车场。而公共停车场又分为路内、路外两种:一、路内临时性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是指经批准,在规定时限,占用城市部分道路,允许停放大量车辆,以满足特大型活动(游行、集会等)的临时场地。二、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是道路以外,需投资建设和建造的专供停放车辆的场所,带有经营收费服务性质的,具体分为:1、交通性停车场专为车辆停放后换乘其他车辆的场地,称为交通性停车场(又称交通枢纽广场)。一般设置在车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公交枢纽站)、码头、机场等车辆集散点附近,如铁路上海站南、北广场停车场换乘中心,漕溪路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长途客运汽车站,市内公共交通枢纽站等。2、文体性停车场专为各类文体活动、文化娱乐和医院等提供的停车场地,称为文体性停车场。一般设置在大型体育场馆、剧场、医院、会场、展览会场及旅游景点等附近。3、商业性停车场专为商业活动、购物、休闲提供的停车场地,称为商业性停车场。一般设置在商店、大卖场、旅馆等附近,如港汇广场、梅陇镇广场等。4、货运车停车场专为外省市来沪的大型货车、危险品车、集装箱卡车等车辆提供的停放、保养的场地,称为货运车停车场。一般设置在市郊结合部。该类停车场结合货物流通调配中心布置,有利于货物装卸管理,减少货运车回程的空驶车,提高运输效率和保护环境。

5,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个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到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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