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事人不同意移交破产案件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执行变价取得的财产予以保全和执行,在扣除执行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后的普通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案件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后,对普通债权予以查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对生命、健康、身体造成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执转破 司法 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转破 司法 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事人不同意移交破产案件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对执行变价取得的财产予以保全和执行,在扣除执行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后的普通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案件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后,对普通债权予以查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 司法 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 司法 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司法-2/的规定,竣工日期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将竣工验收日期定为竣工日期更为合理。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中经常发生。很多时候是业主故意拖延验收,使工程不能及时验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来按照合同法,工程不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既然发包人未经验收就使用了工程,就意味着发包人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抗辩权,那么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的日期就应当视为竣工日期。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对生命、健康、身体造成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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