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地区、层次、分项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n第十二条部分金融区域设置住宿费限额标准,\n第14条出差人员应在与其工作级别相对应的住宿费范围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标准,对于普通私企来说出差-1/的住宿费是公司自己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公务员,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标准每日限额1100元,局级官员限额650元,其他限额500元。部级官员去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且每日限额多为800元。对于普通私企来说出差-1/的住宿费是公司自己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n \ n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n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入住酒店(含宾馆、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金支出-0。\n第十二条部分金融区域设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提出本城市(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限额。标准上报财政部\ n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住普通套房,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住单间或/123。\n第14条出差人员应在与其工作级别相对应的住宿费范围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标准。
2、国家机关一般人员 出差 标准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50元调整为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为90元,2.局级(及相当人员)住宿费标准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60元。3.局级以下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为50元,4.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在亲友家住宿无住宿收据的人员,不予报销住宿费。\n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地区、层次、分项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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