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判决书

一般是三年以下

刑事判决书

2,京东到家程序员离职当天删库跑路获刑*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京东到家程序员离职当天删库跑路获刑,*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又一程序猿“删库跑路”被判刑,一名29岁的程序猿录某没经公司批准,在辞职当日,擅自将即将来袭的京东到家平台系统软件编码全删,组成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罪,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的刑事判决书表明,2021年3月,录某新员工入职上海某公司,承担京东到家平台的编码产品研发工作中。同一年6月18日,录某从公司辞职。就在辞职当天,录某未经同意许可用自己账户登录编码操纵服务平台,将其在职人员的时候所写京东进家平台优惠券、预算系统及其补助标准等编码删掉,造成公司原本定按时发布新项目推迟。录某删掉编码后,为确保系统运作顺畅,公司又耗费3万余元聘用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库。人民*觉得,被告录某违背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中储存数据信息开展删掉,严重后果,其个人行为已组成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罪,后被判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值得一提的是,程序猿“删库跑路”被定罪的事儿并许多见。2020年2月23日,港股发售公司微盟集团(02013.HK)一位IT运维职工贺某因“生活不容易、乏力还款网上贷款”等缘故,在其本人居所根据连接电脑公司虚拟专用网络、登录公司网络服务器后实行删掉每日任务,4分钟便将微盟网络服务器内数据信息全删。贺某的“删库”个人行为造成300多万客户没法正常的应用微盟SaaS商品,常见故障时间长达8天14个钟头。微盟“删库”事情出现后,隔日新房开盘,公司市值蒸发超6亿港元。2020年9月,贺某被被判有期徒刑6年,裁决书中表露,贺某称是喝醉酒因生活不容易、乏力还款网上贷款等本人缘故造成做出“删库”个人行为。除开微盟,链家地产也曾遭受“删库”困境。2018年6月,链家地产公司数据管理员韩某就因删掉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应用软件,导致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无法登录,造成链家地产公司耗费18万余元还原系统。后判刑组成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3,刑事判决书

不需要坐牢,在*外接受考验,缓刑考验期满,如没有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罚金作为附加刑,需要交纳。

刑事判决书

4,打德州的上海王被判刑了吗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刑终28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蒲淞南路108弄32号,现住上海市纪念路55弄108号501室。2014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友东,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港沿镇齐成村齐村621号,现住上海市乍浦路326号508室。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静,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鄞县,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耀华路550弄32号503室,现住上海市许昌路1600号2310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强、陆友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冯莎莎、姚骏、王子华、胡蝶、石小妹、刘俊平、王春美、沈竹轩、顾丛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关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判决认定: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静与“老吴”商定在王静租借的本市杨浦区许昌路1600号2310室开设网络“*”赌博场所,被告人陆友东受“老吴”指使,提供“*”账号、配钞,并在赌场中为赌客*,陆友东代表“老吴”按洗码量的2‰提成。被告人王强负责为赌客“接和”、结算赌资并在陆友东不在场时为赌客*。经营一周后,王静按洗码量的2‰分给陆友东提成款1,950元。同年7月5日21时许,上海市*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及参赌人员冯莎莎等人,扣押配钞2.6万元、电脑机箱、电视机、参赌人员的赌资若干,现均已被收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认为,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陆友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退出违法所得。上诉人王强上诉称,原判决量刑过重。王强的辩护人对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王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获利,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决对王强的量刑过重,请求对王减轻处罚。上诉人陆友东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决量刑过重。陆友东的辩护人对于原判决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陆友东系受人指使参与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二审*对陆减轻处罚。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陆友东以及原审被告人王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在共同犯罪中,王强、陆友东的作用并非次要、辅助的,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所作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王强、陆友东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审 判 员  孙 晔审 判 员  张鹏飞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冠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https://www.shezfy.com/view/cpws.html?id=627840

5,刑事判决书

可以找的,如果你的判决书丢失了,那么可以回到当时判决你的*,带上你的有效证件去复印你的刑事判决书。
一、判决书这个月应当下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是否缓刑,具体条件是: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造假的判刑是: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是判3年以下,有希望缓刑,超过3年就不可以缓刑。祝好运!
你没有么?如果是第一次进去,那么印象应当相当深刻了。至少判决书你看过绝对不指一遍了,你应该记得很清楚。在有,你家里也应该收到一份判决书副本啊,找找看。*一份,检察院一份,被告一份,被告家属一份。

6,上海杨浦区人民*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希望能有用)  2003年7月7日下午,复旦大学学生姜扬托与三位同学在欧尚超市中原店购物时,因姜扬托的同学将一把牙刷掉落在自动扶梯右侧的人工绿色草坪上,姜扬托为捡拾该牙刷手撑不锈钢栏杆翻越跃入人工草坪。由于人工草坪下系不能承重的石膏板,姜扬托遂直接坠落至一楼仓库地面而受伤。经鉴定:姜扬托因高处坠落造成高位截瘫,其损伤已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伤后需终身护理依赖。2003年10月29日,姜扬托诉至杨浦区*,要求赔偿。2004年11月25日,*判决欧尚超市赔偿姜扬托各类损失共计432314.69元。  2005年4月26日,姜扬托再次诉至*,要求欧尚超市赔偿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0月6日期间的继续治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用具等合计人民币140213.23元。  而被告欧尚超市则提出:本案中,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2004年7月起至今,原告姜扬托必须或者只能长期居住在温州市中医院或温州市康复医疗中心,也没有任何有效的病历和相关资料准确反映原告接受的是怎样的治疗以及费用支付的详细情况,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在经过所谓的“治疗”以后,目前的状况比定残之时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非是可以调换的人体器官,或通过整容手术可以予以改善的,或通过康复治疗能够降低原告的伤残等级。现在各省、市、区甚至街道社区,均设有残联和下属的康复活动中心,对残疾人的康复和相互交流提供一个免费、积极的交流平台。虽然原告及其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原告放弃上述社会福利,每个月花费昂贵的费用去住院,这不仅超过了一个正常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合理地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义务。综上所述,被告除了同意额外承担三张飞机票退票费及原告新主张的残疾用具费和按照20年期限一次性结算护理费外,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20年的期限并扣除前次判决已支付部分护理费一次性支付清护理费。  *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对护理理的期限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至意见,*予以准许。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由于欧尚超市同意进行更新,并同意扣除前次判决中已承担的部分,余款愿意按责任份额承担,也愿意按责承担原告三张飞机票退票手续费,*批准。关于姜扬托提出的后续治疗的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请求,*则认为,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同时,对于伤者的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必需性,应从对损害结果治愈的可能进行综合评定以及治疗效果上进行评定。姜扬托受到损害后,经上海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上海市职工康复医院、温州市中医院积极治疗,并未能使病情有所好转和改善,经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施行目前较为先进的干细胞移植手术,病情仍未有起色。可见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姜扬托所受损害是无法治愈及改善的。也因此,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姜扬托为一级伤残。虽然,姜扬托及其家属不惜一切代价求得原告康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原告仍然前往已经证明无法治愈或改善其损伤的康复中心并花费巨额费用来要求欧尚超市承担,却是不合理的。而且原告方仅提供医疗费单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治疗项目清单,也拒绝就治疗的效果进行评(鉴)定,是为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医药费及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难以支持。  据此,2005年2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判决被告欧尚超市赔偿原告姜扬托护理费179952.80元(计算至2023年6月)并支付姜扬托残疾辅助器具费2830.40元和飞机票退票手续费76.80元;对于姜扬托要求欧尚超市赔偿继续治疗医疗费(包括外购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家属及陪护人员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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