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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等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2,保险合同的特征

A.C.D
acd,这是最终答案。
d什么是射幸合同?当特定条件发生的时候才会执行合同约定责任。不是肯定会执行的合同。明白了哦
保险合同最大的特征是 最大诚信
明显是一道多选题,答案是ABD!!!

保险合同的特征

3,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应具有的一般法律特征是指: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障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是附和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个人信息(也就是投保单信息是否正确)包括费用 期限 缴费方式等等 保险责任 免除责任 如何申请保险金 以上四项是对比保险的要点 其他都大同小异 纯手工制作 希望对你有帮助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4,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性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如下: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5,保险合同 本质 特征

107"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2、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投保人则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NO,不是最本质的,可以理解为射中不幸,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的时候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 1.是有偿合同2.是保障合同 3.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是附和合同 5.是射幸合同 6.是最大诚信合同 至于你说的本质你自己判断吧.
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6,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最大诚信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有名合同,有偿合同。
<p>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p> <p>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p> <p>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p> <p>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p> <p>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p> <p>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p> <p>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p> <p>《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p> <p>在中国顾问网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zhgu.cn%2f" target="_blank">http://www.zhgu.cn/</a> 看到的,摘抄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br></p>

7,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原发布者:微力课件库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特性篇一: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篇一: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试论保险合同中的几种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除了立法等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征的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如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对保险合同法律特征和原则的不同认识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法院在判决上的统一。实际上保险合同的几种原则,如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原则、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原则、附合性原则、射幸性原则及最大诚信原则等,都已不是一般经贸合同中的同一含义,而具有扬弃性。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正确贯彻实施《保险法》,减少保险合同纠纷,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保障性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作为补偿性的合同,即被保险人了发生了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理赔金额后,做出一定补偿,既非某种有形等价物,也非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即保险保障。保障性特征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从表面上看,作为个体分摊风险组织者的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之后,似乎
1、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保险所承保的是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保险标的的状况,对此,保险人一般并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才能据以考虑是否承保以及采用何种保险费率。保险合同订立,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就需要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否则订立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意义,诚实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2、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的,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质,由于保险业的发展,各国保险业的交叉经营和协作,保险合同逐渐出现技术化定型和标准化的趋势,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主要条款由保险方事先拟定,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大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保险合同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点,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金额就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人寿保险例外);相反,对于保险人而言,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
在线支付,保单电话验真!  【导读】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是具有其它合同没有的特点的。而在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时,以免在理赔期间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亦是需要稍作了解的。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虽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点,但其特殊之处需要投保人熟知。  一、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合同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之分,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仅负有义务。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给付价金之后,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但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之后,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换言之,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事故为停止条件,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在国外,英美法学系的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理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仅有投保人一方负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方承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强制投保人有任何义务,因此是单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一切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不能有任何隐瞒和虚假。  对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要求,在最早的海上保险中就已存在。海上保险的标的是在海上运输中的财产,危险性较大,而且远在海外,保险人在承保前无法进行实际勘查,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予以承保,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超过一般交易合同的最大诚信。目前,各国的保险立法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的通知义务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要求在立法中的体现。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将大大超过保险费的收入,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因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时间的问题,故其具有储蓄性,射幸性较弱。  保险合同虽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射幸性质中是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事业并非投机性的事业。就保险业承保的全部保险合同来看,保险费总额与保险金总额的关系是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的,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从总体上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偶然性。  四、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亦是把握保险合同基础的知识的关键。  慧择提示:出门在外需有保障,慧择网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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