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2,民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当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强行法(juscogens,peremptory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比如民通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些都是强行性规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故民法中也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比如在合同部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任意性规范。扩展资料:但强行法的概念最初却来自于国内法,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JusDispositivum)相对而言的;当今各国国内法上的强行法规则仍不胜枚举,而关于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则存在着不同学说,这些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后来为强行法理论所吸纳,构成了国际强行法的理论基础。把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的是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意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行法

民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定义是什么

3,人力资源中强制分布法是否适用于财务部门

“强制分布法”、“硬性分配法”,该方法是根据正态分布原理,即俗称的“中间大、两头小”的分布规律,预先确定评价等级以及各等级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然后按照被考核者绩效的优劣程度将其列入其中某一等级。zhidao 另外,对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车间办公室等部门,因为人数太少(大多三两个人),难以区分出四种结果,所以内,该企业采用了“滚雪球”的办法,将这几个部门员工的考核成绩捆绑计算,按总排名,计算出四个等级。为了使自己部门的员工能够有更好的排名,各部门负责人使出浑身解数,提高部门员工的考核分数。于是,对员工要求较严的负责人顿成众矢之的。有的受不了内挤外压,容辞职了。留下来的,关系微妙起来,大家的关注点,由原有的工作,转移到高深莫测的考核政治上来。
没有一刀切的事情。和企业的规模。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规模,内部职责分工等关系很大。
我认为适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人力资源中强制分布法是否适用于财务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什么是强行法任意法

强行法(jus cogens,peremptory 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任意法是指可以约定或选择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民法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比如民通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些都是强行性规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故民法中也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比如在合同部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任意性规范

6,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方面作了哪些人性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7,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回转制主要基于什么方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回转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是指在行政决定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项补救制度。《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救,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错必究,实现公平正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具有4个特点:第一,执行回转的时间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尚未开始的,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第二,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第三,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是无法执行回转的,只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第四,执行回转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执行回转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的,就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物;如果原物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善而遭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以拍卖方式善意取得,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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