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邹小林,关于2009年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馆长会议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2-07 0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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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09年重庆市公共图书馆馆长会议
2,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是重庆市一位普通市民离异后带着父母一直
你好像发错 地方了。。市长 一辈子也看不到 你可以拨打市长专线,或者 上 你可以上中央纪委网 投诉,
3,在重庆北站做哪路公交车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呢
重庆市人民政府在学田湾,人民大礼堂里面!
你可以坐138到五里店,然后坐105(有两种,要坐往上清寺方向的)到学田湾
4,重庆市人民政府03年13号文件
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CQRM200307024 在这里下!!!
5,请问重庆警备区后勤部部长是谁怎样联系
重庆警备区后勤部部长李恩科 2004年5月的;重庆警备区后勤部部长李邦祥 2004年9月以后;(华龙网-重庆日报2004年09月05日)(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2005年09月20日)
6,重庆建立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杜绝灰色交易
本帖最后由 宁静的港湾 于 2011-11-14 11:01 编辑 新华网重庆2月11日电(记者徐旭忠、朱薇)公租房退出机制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租房租住,擅自转租、转售、出借和抵押公租房,改变其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空置或欠交房租6个月以上,承租人或购买人所占有的公租房都被强制收回,其行为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这是记者从重庆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公租房退出机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介绍,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一定条件。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都可申请公租房。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同时,重庆市对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公租房退出机制做了明确限定,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张定宇表示,为确保公租房规范运行,重庆对公租房住户的退出机制进行了周密的制度设计。公租房租住以5年为期限,租住者购买改善住房后,可以退出公租房。公租房租满5年之后,可以选择购买公租房,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税费和投入资金等相加的综合成本价为基准。但是,购买了公租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转租他人。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 此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租房退出机制,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租房租住,擅自转租、转售、出借和抵押公租房,改变其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空置房屋或欠交房租6个月以上,承租人或购买人所占有的公租房都被强制收回,其行为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7,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
刚帮你查了一下,[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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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 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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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在此,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esafety.cn/baoxia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036我是在工地上班受伤,右手掌无名指掌骨粉碎性骨折,能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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