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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高速工路拖车收费标准

500一公里

重庆高速工路拖车收费标准

2,上全险和不计免赔但PICC说轮胎有折旧费施救费按市内标准100

轮胎折旧问题可以和保险公司理论,扣5年折旧是没有条款依据的。至于拖车费问题,如果涉及到异地拖车,一定要拖之前与你的承保地公司确认拖车费用问题(因为从常理来说应该是当地出险当地修理),否则保险公司只能赔偿本地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说你扩大了施救费用的。
不合理,一天咋能和5年一样呢,再说施救队也能作证啊

上全险和不计免赔但PICC说轮胎有折旧费施救费按市内标准100

3,高速公路施救托车收费标准

新标准则规定,只要施救一趟,不论里程数多少,轿车(一类车)收费300元,二、三、四、五类车分别收费400元、450元、500元、600元。而且,每趟300元的新施救费标准,仅包含抛锚地点到最近的高速出口。下了高速,若车主提出将车子拖往维修厂,需另外计费。目前,非高速路段的施救费尚无统一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
这个是企业自己定的,各家都不一样的

高速公路施救托车收费标准

4,物价局对车辆事故施救费用有规定吗

什么具体的规定,反正我挺反感现在交警队些王八 上次我交通事故 收取了我2000块的施救费,车停到停车场,十天之后给我弄到报废车拆解中心去了, 我是异地出的交通事故,期间扔着让法院判决的,太慢了,等我拿到放车凭证 去取车,那SB 停车场开口就要8000块的移车费,不给就不放车,而且故意的把报废车挡在我车的前面,让我无法拖车,只能用他们的叉车把报废车移出去,哎,打物价局的举报电话 打了两次我都烦了

5,重庆地区交通事故丧葬费2019标准

1、保险可全赔,但是只能赔国家规定范围内的。2、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赔偿80%。全赔不是70%。3、就算和解和谅解,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交警追究,法院检察院追究,谅解的话缓刑几率大。
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3.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

6,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0

  1.有无刑事责任,关键看他在事故中的责任是多少,一般同等责任以上,致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2.应当按照重庆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   3.具体赔偿项目有:   死亡赔偿金=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以支配收入 X20年   丧葬费=该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 X6个月   精神抚慰金=5-8w   交通费、住宿费适当主张   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老人一般计算至75岁,超过60岁的每长一岁减去一年。标准为该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同时被抚养人数人的,不超过消费性支出的总数。   4.相关标准: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印发2010年度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09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0年5月1日零时至2011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4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21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142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0963元   以上数据取自《2009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0年3月26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0》为准。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7,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 住院期间。(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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