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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有哪些殡葬单位

可以去这个山城人才网上找找,应该会有吧

重庆市有哪些殡葬单位

2,地级市殡葬管理有叫中心有叫管理所还有叫管理处是否相同 殡葬管理

一打开就会破碎。 我也没有毯子。我宁可拔乱我这张灿烂的皮囊。讨烈酒喝,你的胸襟是那么的广阔让亢奋的激情把夜晚扶起哈哈

地级市殡葬管理有叫中心有叫管理所还有叫管理处是否相同 殡葬管理

3,殡葬管理中心在民政局上班吗

殡葬管理中心不是在民政局上班,应该是在殡仪馆。殡葬服务应该是在殡仪馆工作,当然殡仪馆也是人民政府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殡仪馆属于当地民政局管制,福利待遇是很好的。

殡葬管理中心在民政局上班吗

4,殡葬管理所属于什么单位

殡葬管理所属于事业单位。殡葬管理所是贯彻执行殡葬法规和管理殡葬行为的社会职能机构,内设有办公室、财务科、执法科、安全科、后勤保障科5个科室,下辖殡仪接待中心、殡仪服务中心、火化馆及窑湾公墓4个服务部门。殡葬管理所始终把抓好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改善殡仪服务作为单位之己任,努力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了一支让社会和群众满意的服务团队,同时加大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优化工作环境、美化服务环境,创造了一流的殡葬服务场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殡葬管理所始终以继承、发扬、探索和发展殡葬事业为中心,以革除丧葬陋俗、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丧葬新风为指导思想,以丧户至上、服务第一为服务宗旨,有力促进了殡葬事业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殡葬管理所属民政局下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2、掌握全县殡葬改革情况,提出建议,制订规律,拟定殡葬改革规划;3、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全县火化区火化率百分之百;4、都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为行政处罚;5、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丧事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6、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街道、镇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活动。《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5,殡仪馆守灵堂安全卫生保洁工作方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11 殡仪馆守灵堂安全卫生保洁工作方案 规范殡仪服务工作方案 区殡仪馆于X年10月建成投运,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目前已具备了正式运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切实改变传统殡葬陋习,规范广大居民的丧葬行为,结合周边市县(区)殡葬服务现状和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殡仪服务提出如下方案。 一、殡仪服务的基本模式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殡葬改革有关精神,以提升社会保障与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坚持“文明、节简、环保、健康”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和政府定价、有偿服务的管理办法。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和基本殡仪服务,对基本殡仪服务以外的延伸服务需求由社会组织承接办理,实行自主经营、微利运行的管理模式,确保我区殡仪服务实现服务优先、运行正常、社会满意的目标。 二、服务项目及价格核定机制 1.服务项目。 结合X丧葬习俗,区殡葬管理中心(殡仪馆)主要开展殡葬政策宣传,承担遗体运送、存放,为亡故居民家属提供吊唁(遗体告别)场所及相关人员的食宿等基本服务需求;社会组织主要开展除上述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延伸服务需求。 2.定价机制。 采取政府定价,阶段性调整。即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周边市县(区)和我区实际情况,区民政局按照服务项目分别拟定建议价格,区物价部门采取考察、分析、评估和听证等方式,分别确定具体的服务价格;对基本殡仪服务以外的延伸服务需求项目由物价部门确定指导价,具体价格由“事主”与管理中心依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确定。 三、服务与经管方式 殡仪服务均实行有偿服务。对基本服务类项目由区殡葬管理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据实收费;对其他非丧葬必需和政府无法提供的服务项目由社会机构承接办理,自主经营。区殡葬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殡葬管理中心与社会机构协商确定)。 殡葬管理中心实行全额预算,按照全年运行的实际支出需求由财政部门核定,列入年初预算。所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全部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上缴财政部门,年终根据殡葬管理中心经费短缺的实际情况,在上缴的资金中据实予以核拨。社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及销售收入由社会组织按照法人负责制和相关财务制度自主管理使用。 四、管理与监督 规范殡仪服务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推进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区民政、公

6,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八条 土葬区公民、少数民族公民或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必须实行火葬。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市)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第十一条 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无名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第十二条 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内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公益性墓地或在划定的区域内薄棺深埋。禁止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第十三条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第三章 殡葬设备和用品管理第十五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棺)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土葬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基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7,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第七条 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八条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和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第一款所称丧事承办人指: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凭火化证或允许土葬的遗体安葬证或捐献遗体证明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第十二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穴(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墓地一次性收取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穴(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新建殡仪馆和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社会公共墓地应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共墓地。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事业发展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殡葬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殡殓、火化等工作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殡仪服务上岗证。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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