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1.3紧急避难系统概念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对紧急避险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还没有有关紧急避险式见义勇为概念的论述。
1、煤矿紧急避险系统概念是什么???1.3紧急避难系统概念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2、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向的区别: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其次,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属于哪种救济行为私力救济。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紧急避险式见义勇为的界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对紧急避险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还没有有关紧急避险式见义勇为概念的论述。通常认为紧急避险式见义勇为是指当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因意外事件引发危险的威胁时,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人在为了避免或减少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积极的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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