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璧山车库的营业税是怎么算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业主转让销售车库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重庆璧山车库的营业税是怎么算的

2,重庆今年开始放开车位销售限制所有项目都放开了吗

前几天看到新闻上说,重庆今年开始放开车位销售限制了的嘛,好像可以买第二个车位了哈,不过买第二个貌似要间隔7个月以后才可以。至于你们小区可不可以这个你可以直接问你们售房部撒。
有的

重庆今年开始放开车位销售限制所有项目都放开了吗

3,在重庆小区停车位购买后能否再出售

你所购买的停车位实际上是使用权,可以转让,必须得由开发商同意!
可以的
如果在开发商规划建设设计图上没有设计的区域建设停车位,首先需要征得小区全体超过2/3业主同意,然后持规划设计图纸去绿化园林部门审批,部分地市还要到消防部门备案审批。《商品法》规定,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物品或产权需到物价部门备案。 首先明确一下,物业在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对外销售车位的。即便是得到小区超过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只能收取管理和施工费用。且如管理费有盈余部分,利润归全体业主所有! 总你所说,你们小区物业已经违法了。业主可以向业委会或街道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小区所在区域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是没有公共区域出售出租权的”你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可以,属于你个人财产,你有自由处分权。

在重庆小区停车位购买后能否再出售

4,重庆市购买二手人防车位需要交些什么

人防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用于战时或重大灾难时躲避居民之用。国家为了鼓励开发建设项目做人防,采取两个措施,一个是项目规划时人防不达标,不予审批,或者要单独交人防补偿费来异地建设,补偿费不同城市不同片区价格不同;另一方面建设好的人防设施,开发商可以暂时用作车位等。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人防车位是要缴纳房产税的。而且未销售的人防车位应当按照原值纳税,出租的则应按照租金收入纳税。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楼盘车库买卖新政策

你好,1. 如有产权可以正常过户交易;如没有也一定有东西证明,如在房产证上体现、有土地使用证,(需重新丈量房产面积,公正修改产证面积),(如果存在相关凭证,卖方需提供此依据给买方,并在交易合同上注明,以此作为该车库的“产权证”,到开发商处核实直接找开发商改个名字,即与开发商改合同。需去物业公司更名即可。如不行找中介签个三方协议。)  如果车库只在房产证备注中作了标明,却没有独立产权证,则车库不能单独交易,只能随房子一起,而且车库的交易将体现在双房签定二手房买卖协议的房屋基本情况中的产权登记附记里体现并交税。据朱雪珍介绍,其实买家也可以不随房购买此类车库,那么就需要分割产权证,目前各地方的方式不尽相同,如新区是在房屋交易前进行面积分割,而其他区则是在交易中直接办理分割面积。  没有任何标注的车库交易是最容易发生纠纷,也是最麻烦的,专家特别提醒购房者要多加注意,因为目前二手房中存在着大量的此类情形。此类二手房交易前,买方应查看房主的协议、发票或收据等有关凭证,最好去房屋交易登记部门调档查询,还要实际用尺量车库面积,核实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中确实包含了车库面积。如果存在相关凭证,只需去物业公司更名即可;如果没有任何依据,则需要制定一个清楚、明晰的约定,双方应该约定房屋含车库、车库面积、车库价格、有必要时还可以注明车库方位等细节;如果有部分依据,则卖方需提供此依据给买方,并在交易合同上注明,以此作为该车库的“产权证”。  2. 车位只能使用权转移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在带车位的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只能向买方转移使用权,而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一些小区的地上或地下车位一般只出租,向业主出让10年、20年的使用权,由小区物业负责管理。对于此类二手房产交易,只需原业主携带车位使用权协议,买卖双方去物业公司办理车位转移手续,并进行更名,就可直接将车位的使用权从卖方转让给买方,而不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当然,买方也可以在买房时不随带车位,原业主也可以提前将车位的使用权退还给物业。  律师提醒,这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车位,一般有一份当初户主与物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协议,二手房买者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份车位合同书,因为这是唯一的凭证。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好另外的那份关于车位使用权转让的协议。望采纳,谢谢。
每百平米1,郊区不少于1户1.5车位,经适房(安置房、房改房)按10户5-6车位配比 写字楼、超市等商业设施:一般每百平米1车位 商场:一般市区内不小于1户1车位住宅

6,物权法对小区车位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扩展资料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面积分摊说和当事人约定说。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小区车位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扩展资料中国停车位很缺乏,继而在2010年除了炒房地产、看世界杯之外,还有一样就是炒停车位。在南京最高价的已经达到35万一个停车位,这既有力的彰显了停车位紧缺的现状及程度。又以广州为例,广州汽车增长率为22%,这不难想到,停车位要怎么开发才能跟上这个步伐。在停车位很缺乏的这个大的走势的基础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抢车位,乱占车位等层出不穷,上班找不到车位、回家车无处可停、有急事更是急得团团转,这些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这方面问题也在困扰着大家。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54亿辆,其中,私家车高达1.05亿辆;全国有3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天津、上海、苏州、重庆、广州、杭州、郑州10个城市已超200万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同时显示,目前我国大城市小汽车与停车位的平均比例约为1比0.8,中小城市约为1比0.5,而发达国家约为1比1.3。保守估计,我国停车位缺口超过5000万个。其中,到2014年底,北京市停车位缺口达250万个;深圳、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的停车位缺口均超过150万个。停车难还在向三四线城市蔓延,海口市停车位的缺口也高达45万个。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扩展资料1、正规停车位的停车线粗细均匀,线条笔直,看起来很清晰。而山寨停车位停车线一般划得不齐整、不清晰。这是一个辨识的途径。2、正规停车位一般布局合理,如果市民看到那些明显占用盲道、人行横道的停车位,基本上可以判断是违规停车位。3、正规停车位大多设有字母“P”停车标识牌。如果没有看到“P”标识牌,就要多留一个心眼,问清楚再停,以免给自己招来“罚款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作出了对于小区车位的明确规定,现在给你贴出来: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车位

7,地下车位到底能不能卖

■开发商将建设地下停车场的费用打入整体造价,却又高价销售,属于让业主二次“买单”  ■省住建厅表态,地下停车场多属国家所有,不准出售,只允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年内将出台政策  【核心提示】  在郑州市,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能卖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比房价贵4~5倍。  法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上的地上停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小区房子下面的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谁?开发商高价出售地下停车位有无法律依据?昨日上午,省政协召开重点提案督办会,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和长期关注该问题的省政协委员闫琪等齐聚一堂,专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承诺:关于地下停车位管理的问题,今年年内将出台相关政策。  □记者 王倩  ■现状一 郑州车位比房贵停车问题很头疼  近年来,郑州房价逐年攀升。不过,与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价格飙升相比,房价有点望尘莫及。目前,郑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最高也不过每平方米1万多元。可是,郑州市一个五六平方米的停车位,能卖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郑州新开发的高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价格普遍较高,报价都在10万元以上。在郑东新区,不少高档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售价已飙升至15万元以上。东风路、健康路、金水路的几个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也都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  目前,郑州的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米五千元左右,如果按面积计算,停车位价格则高达每平方米2万元~3万元。  王女士算了一笔账:露天停车,停车费按每天4元计算,一个月才120元,一年不足1500元。15万元的停车位,相当于支付了100多年的停车费!  ■现状二 地下闲置地上堵小区停车纠纷多  因地下停车位产生的矛盾纠纷,屡见报端。长江路某小区的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普通车位8.5万元,最高价13万元,只卖不租,不买车位保安不让业主的车进出小区,业主们车堵大门好多次了。  闫琪说,目前,郑州的机动车保有量是100万辆,并且以每年数万辆的速度递增。按三口之家来算,停车就是一个牵涉300万人利益的大问题。“去年,我到长江路、兴华南街的几个小区做调查,发现地下车位的空置率很高,利用率大约只有四分之一。”闫琪说,与地下车位空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区附近的马路两旁,停车太多,不仅对路面交通造成阻碍,还会影响城市的形象。  ■疑问 地下空间归属国家管开发商出售为哪般?  根据记者调查,大部分有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在出售地下停车位时都是理直气壮,似乎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掏钱建的,不管是使用权还是产权,好像都是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其实不然。闫琪说,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为何开发商还能自由出售地下停车位?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孟庆才解释说,情况远比看起来复杂。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开发商应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修建地下空间的投资,有的是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政府给予地价减免;有的是政府给予其他优惠;有的则完全由开发商修建。但无论如何,其人防工程的性质是不变的。按规定,已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的地下室,不得出售。但是,《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规定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更多的车位、车库,缓解车位、车库需求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减少管理的矛盾。”孟庆才说,如果规定车库、车位由所有业主共有,在管理上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离电梯口近的车位会比较“抢手”,而处于偏远角落里的车位就不会受欢迎,该如何分配?或者,有的业主现在没有私家车,有的业主有车,很难顾及公平的问题。  孟庆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库、车位“按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让其收取的管理费或使用费,这个使用费或管理费不能比房价高。  ■质疑 地下建造费用多“分摊”岂能让业主两次买单?  闫琪说,在对地下停车位调查的过程中,她发现,建房之初,不少开发商已经将建地下空间的费用打入整体造价;建成之后,却又以高价销售停车位,属于让业主两次“买单”。  “去年,我专门去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把几个小区的建设预算调了出来。我看到的那几个开发商,全部都是把地下停车位的造价打入了整体工程造价。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在购房款中,包括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间的钱。”闫琪说,事实上,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可是,开发商又高价销售停车位,这等于是让业主掏了两次钱。  对于车位、车库,《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闫琪认为,如果是开发商出钱建造了地下停车位,再向业主出售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就不能再销售,只能通过附赠、出租的方式,解决业主停车位问题。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秦华说,目前,《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处置,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由于车库、车位的归属十分复杂,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归属,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秦华说,目前,地方法规对这一块是比较滞后的,我省还没有相关规定。“不过,我们已经做了很多调研,准备把相关的立法工作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地方法规。同时,省建设厅还要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  ■回应 地下停车位如何管?我省年内有望出政策  对于开发商大卖特卖车位车库,闫琪认为,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好好管管。今年省“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建议省建设厅尽快制止房屋开发公司高价出售地下车位》的提案。  在提案中,闫琪建议:凡是已经卖断地下车位的,应立即退回所收款项;凡是未经过全体业主过半通过的地下车位收费标准都是不合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全体业主协商制订的收费方案,只收取管理费即可,收费标准应以大多数业主有负担能力为宜。  昨日上午,在答复这个提案时,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石迎军作出承诺:一定会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解决好由地下停车位引起的问题。  石迎军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问题,我们现在能拿准的,马上出台政策。拿不准的,也要组织调研、征求专家意见。今年年内,一定要出调研结果,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  提到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问题,他说,现在可以“拿准”的是,地下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能卖给非业主。关于这个问题,相关规定会尽快出台。  对于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问题,孟庆才说,按《物权法》规定,在没有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向业主以外的人出售停车位,就损害了业主依法享有的权益,违反规定而订立的合同,都应当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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