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人均0、3分以下征地补偿标准
600元/亩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

2,重庆农村占地赔偿安置办法

是一般的占地还是国家征用土地啊?一般的占地你们自己协商就行了,征用就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了。以下为《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的链接:http://www.fl168.com/Lawyer1019/View/78334/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gsjk/200508030151.htm
各地都有规定征地的补偿费,规定内容差不多,内容一般包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各赔偿费的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标准也不同,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建议你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谢谢,望采纳!

重庆农村占地赔偿安置办法

3,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

7500RMB/亩清苗赔偿,每人待满60岁后,每月750元,以上指土地赔偿。这是政府告诉我的,我也想知道国家政策是怎么样的?????????????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一类地区(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23个镇辖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特殊构筑物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林木和除附件2所列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为准,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

4,重庆渝中区房屋坼迁补偿标准

一、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房屋拆迁安置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合法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评估的基本依据。在充分考虑房屋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后,非住宅房屋评估时,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础,按下列调节系数评估:  商业营业房第一层上浮200~250%; 第二层上浮50~100%;三层以上上浮30~50%;  旅馆、招待所、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上浮20~30%;  特大型厂房(大型屋面板结构,跨度超过21米,檐高7米以上)上浮30~50%;  办公、仓储、普通厂房等下浮10~30%。  二、评估单位在对被拆迁房屋和等面积安置房屋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ァ?HTSS〗  1.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建筑结构、朝向、室内配套、建筑密度、通风采光等综合因素给予3%~5%的调节系数;  2.同一区域类别也可根据地理位置及室外配套设施(绿化、路灯、热力、燃气等)完善情况,给予2%~6%的调节系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时,在拆迁评估时比照划拨土地增加3%~7%的调节系数。??  三、回迁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安置基准价上浮20%

5,重庆市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6,重庆城镇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将最终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然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信访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执行统一标准。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序号 费额名称 费 额 标 准1 搬迁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2 提前签约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3 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30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4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5 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1、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2、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希望对您有帮助。

7,重庆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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