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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接种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对于符合疫苗接种条件的居民接种疫苗,不同疫苗有不同的接种政策。我国对于儿童接种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疫苗接种政策

2,疫苗接种情况怎么写

疫苗接种情况写法如下:一、统一思想、积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防疫站下发的乙脑接种任务后召开了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共同学习乙脑相关知识、乙脑疫苗接种要求以及本次接种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于全面实施乙脑接种工作,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辖区流动儿童家长积极宣传,动员儿童家长对适龄儿童进行接种。二、大力宣传、加强认识在会议后,一方面计免人员按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筛选适龄儿童,打印、发送通知单,做好接种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村医务必将通知单及时通知到每个家长,甚至要求接到通知单的儿童家长在领取通知单时要签字。一方面开始通过宣传栏宣传本次接种的适龄儿童、禁忌症和接种时间等内容;另一方面结合社区服务中心的宣传工作、健康教育工作向广大儿童家长宣传乙脑的发病季节、好发年龄、危害等知识,使儿童家长充分认识到接种乙脑疫苗的必要性并积极的配合乙脑的接种工作。三、严格接种、认真负责在接种时,在防疫站流病科人员的督导下,接种人员积极负责,接种前首先做好接种的准备工作,提前准备好抢救药品、疫苗、方盘、冰排、冷藏包、棉签、酒精等需要的各种物品。准备了多个接种台,座椅等物品以方便儿童家长。接种时防疫站的督导人员和接种点的接种人员作到了六个要求重点:1、严格筛选、查验接种对象,对有禁忌症的儿童暂缓接种。2、尽量避免与其他疫苗的交叉接种,需要接种的.其他疫苗全部另行安排时间。3、严格消毒和执行一人一针一管制度。4、严格要求接种质量,全部运转对疫苗质量、接种部位、接种方式、接种剂量。5、接种现场备有急救药品,以备万一出现的异常情况。6、工作人员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社区服务中心树立良好的形象,接种现场秩序井然,工作人员服务热情,耐心回答家长提出的各种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如:有一些家长未带接种证,有部分流动人口儿童无接种证等。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工作,加强整体计免工作质量。

疫苗接种情况怎么写

3,疫苗接种

法律分析: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疫苗接种

4,疫苗接种

法律分析: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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