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庆市多少年开始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2-12-26 0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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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多少年开始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2,重庆市哪年开始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3,重庆市人民政府03年13号文件
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CQRM200307024 在这里下!!!
4,前段时间重庆市公布了重庆市2016年重点项目名单名单里有合川北新
我知道。有,而且北新御龙湾是合川仅有的项目作为“城市发展新区商业综合体”被列入重庆市2016年重点项目名单,同时被列入该名单的还有重庆三环高速和城际铁路(渝合)工程。
5,重庆超限超载新规定什么时候执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重庆也不例外,9月22日,重庆市府办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9月22日 三、实施步骤(一)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1年)。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22日至10月10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2.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检查和执法。3.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31日)。总结分析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二)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2年)。1.宣传贯彻阶段(2016年9月22日至10月10日)。广泛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宣传引导工作,宣传治理政策和治理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查处整改阶段(2016年10月1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6年10月11日起,严查上路行驶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并加快推进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 3.长效治理阶段(2018年7月1日起)。重点查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三)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1年)。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和分工,加强舆论宣传。2.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3.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31日)。总结分析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6,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积极落实“隐患整治年”的各项工作,确保教育安全稳定。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学生涉水及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等隐患任然存在,根据教育局『乐教〈2008〉125号』《南乐县教育局在全县内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二、 目标和任务
通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推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提高责任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师生校园安全。
三、 组织机构
成立由xxx同志为组长,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小组,具体由闫智利同志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 整治的内容、要求及责任人
1、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由胡照国负责。
严禁学生上下学途中骑车,乘坐无牌、无证、非客运车辆,教育学生遵守交规。
2、危险化学药品安全隐患排查,由张存泽负责。
实验室、仪器室的化学药品,要有专柜存放,有使用情况登记。过期变质的药品要及时销毁。
3、校园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由时配贤负责。
重点排查整治体育设施,楼梯过道扶手、围墙,教学楼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
4、涉水安全隐患排查,由xxx负责。
重点排查学生上下学途中涉水的安全隐患,严禁学生上下学途中、在校期间下河(池、水库)洗澡,安排好安全游泳知识讲座,杜绝在校学生溺水身亡事故发生。
5、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排查,由xxx负责。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学生私自玩爬体育器材,严禁在校园内追赶、打闹、爬树、爬围墙等,或做其它危险游戏,严禁学生私自出校园。
6、饮食饮水安全排查,由xx负责。
重点排查学生食堂、小卖部卫生条件是否达标,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是否齐全,进入校园的饮料、食品等是否有卫生防预部门的准入证及购物台帐。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校园。
各负责人要认真排查,明确内容、明确责任和要求,发现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报告,在市县检查前形成书面总结,交校长室。
7,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
刚帮你查了一下,[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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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或工伤职工要求延长未获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建议,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 由经办机构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配置机构结算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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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文在此,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esafety.cn/baoxia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2036我是在工地上班受伤,右手掌无名指掌骨粉碎性骨折,能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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