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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或提起反诉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提起上诉的权利;(10)申请再审的权利;(11)申请执行的权利;(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什么是诉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理论界,基于这一观点是认为诉权有双重含义,一般将其称为“二元诉权说”。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什么是诉权

4,公民有那些诉讼权利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答辩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申请回避权。(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6)反诉权。(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申请执行权。(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12)撤诉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16)复制权。(17)法庭笔录补正...(24)要求补充判决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6)复制权;(6)反诉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勘验的权利。(10)申请执行权,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该权利只能由原告;(18)管辖异议权。(7)辩论权。(12)撤诉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0)财产保全申请权。(5)调解权;(22)要求重新调查,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2)答辩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11)和解权。公民。(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15)查阅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17)法庭笔录补正权,可按撤诉处理,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21)先予执行申请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有权要求进行补正,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1)起诉权,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14)申请再审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鉴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申请回避权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答辩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申请回避权。(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6)反诉权。(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申请执行权。(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12)撤诉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16)复制权。(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18)管辖异议权。(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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