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防范措施,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及其他人员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

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如下: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洗钱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包庇、隐瞒、谎报;第二条规定是:如果你对涉嫌案件有所了解,不能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一切由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第六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柜面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调查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反-洗钱信息时,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为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2.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防止洗钱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本法适用于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防范措施。

反 洗钱的基本原则

3、反 洗钱的基本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妨碍履行反-0/义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及其他人员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配合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履行义务的,有权向防-洗钱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防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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