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重庆哪里有做档案管理的公司啊

重庆朗致档案公司可以做。
不会有什么人回答了,谁知道呀

重庆哪里有做档案管理的公司啊

2,房管局跟国土局合并原房产档案在哪里

现在全部整合在不动产登记局了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百度地图 查找房管局 或者拨打114电话查询 还有不知道你 关于房子你想要问具体哪方面的问题

房管局跟国土局合并原房产档案在哪里

3,请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子解押

重庆市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重庆市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高新工作点地址:高新区科园三路50号
不明白啊 = =!

请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子解押

4,换工作后的档案查询

你好,你如果想把档案继续放在那,是需要缴纳管理费的。 你可以以你以前单位的名义将档案继续存放那里,也可以告知人才中心,你以离职,现在以个人的身份存放。他们的电话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公司的人事部,他们肯定知道知道。
不用交钱,应该要自己去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拿档案的~
不用交錢,只要和你一次工作的公司說你去到哪裡工作,讓他把檔案給你拿過去就可以了!

5,重庆公租房申请时间定在四季度 设申请点

公租房什么时候接受市民申请,一直是关注的焦点。31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发布消息称,公租房将于四季度内接受市民申请。目前,鸳鸯片区“民心佳园”项目已有6栋公租房正式封顶,春节前将交付使用40万平方米、7606套公租房。 市民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申请公租房呢?据了解,届时市民既可在公租房申请点申请,又可以在网上申请。目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主城各区房管局专题研究公租房申请站点设置和基层工作人员配置工作。计划在主城各区均设置1个以上的申请站点。各申请站点将设置统一的logo标识、受理服务窗口、规章制度宣传栏和申请资料领取点。 此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完成设计和调试,将于9月内向社会公众开放。届时,市民可网上查询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实现公租房网上申请重庆公租房申请时间敲定,四季度内接受社会申请。

6,如何做好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一、领导需重视,制度要健全。首先,领导在抓好土地管理业务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要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整个土地管理工作体系并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把档案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目标;其次是建立健全土地档案管理工作的一系列相应管理制度,将职责分解、落实到人;三是不断加强土地档案管理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习先进经验,熟练掌握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使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日渐完善;四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年检工作,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二、要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基础工作。1、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完善土地档案资料是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不断产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每一个土地管理工作人员都是土地档案资源的形成者,应注重平时文件、材料、图片等的收集和整理。由于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零碎的,无系统的,加之大家日常工作都较忙,就很容易造成文件的堆积、散失和遗漏,这为我们土地管理工作日后的查找、利用、立卷、归档等工作带来麻烦,影响工作效率。因此要求各个业务口把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片等材料及时收集、及时存档,并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完善。待资料齐全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档案的集中管理,为文件的年终归档创造良好的条件。2、档案资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当第一手资料齐全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把初步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初步预装,有规律的进行整理。档案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土地档案分类方案和档案归档范围、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将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确定类别,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按编号进行立卷,做到立卷准确,内容真实。对难以把握的要向经验丰富的同行请教,确保土地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虚心请教,取长补短。3、档案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土地档案资料在整理立卷时,要按规格装订,符合要求。在放置上把土地档案按门别类有序排放在档案室档案柜中。然后对已存档的土地档案资料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水、防虫、防盗的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三、发挥土地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功能。档案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做好档案利用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工作,要善于总结分析研究档案利用规律,掌握利用效果,为今后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支持。同时主动热情又不失保密原则的尽可能地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做到提供利用和保密两不误,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总之,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热爱档案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心强,一丝不苟,虚心好学,熟练掌握,土地管理档案才能更好地为团场经济建设服务
这个范围就很大了,基础工作可以是专业基础,也可以是管理基础,如果是专业基础,那么国土资源所涉及的各种工作职能都要兼顾到,这个就和你这个人的能力有联系了。

7,如何加强基层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基层国土资源档案是对所辖区域内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不同时代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基层国土资源的档案管理工作,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关系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笔者长期在基层国土所工作,现就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如何解决谈谈自己的看法。一 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基础设施不完善,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由于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普遍存在档案室设备简陋、设备陈旧的现象,部分单位不能修建专门的档案室,导致很多档案损坏,不能维护历史本来面貌,给查找利用带来诸多不便。(二)资料归档不完整,不能实现统一规范化管理。档案管理员在归档过程中,往往只重视业务层面的档案收录,忽视了工作总结、创建材料、各类责任状、会议记录等材料的整理归档,没有形成档案管理的完整意识,甚至有些单位在装订档案的过程中,缺乏时间观念,大量档案积压,再加之没有案卷交接记录,存在遗失问题。(三)档案电子信息化缺失。有的基层所缺乏电子化设备,档案仍实行手工查阅,浪费了大量时间。(四)档案管理者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工作,档案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好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一些单位安排文化层次低、年龄偏大的属于“安置型”人员担任,再加之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认识不够,对档案管理规范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存有应付了事的现象,思想观念和管理水平跟不上发展的要求。二 如何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一)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集中的档案管理网络。加强和完善《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档案查阅制度》、《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度》等,做到制度上墙。可以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从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方法等方面建立档案管理分类大纲。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成立专门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全系统统一管理的模式。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宣传档案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系统全体人员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利用好档案的意识。(二)加强档案硬件建设,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大档案管理投资力度,根据基层国土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必须建立专门的档案室和阅档室,配备档案密集架、温控设备、计算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硬件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快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安装统一的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建立电子影像档案数据库,系统内可以适当探索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形成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身份识别触摸屏自动查询。(三)拓宽档案收集渠道,确保档案收集完整规范。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国土档案主要分为综合类、地籍管理、建设用地、执法监察、矿产资源、土地利用规划类等。其中声像材料类很容易被忽视,这类文件因为数量不多,查阅的频率相对不高,档案管理人员很容易忽视。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做好交接记录,根据每一类所确定的归档范围,将各类交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完整地将材料装订成册并录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阅。(四)强化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要自觉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意识,培养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要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做好档案收集的同时,为阅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选派优秀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对上岗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组织与其他档案管理员的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其掌握档案管理知识的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从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范围,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基层国土档案是贯穿于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全过程的一个记录簿,反映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所以档案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土档案开发利用价值! (小南海国土所余建弘)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 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TAG:重庆市国土房管档案管理重庆  重庆市  国土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