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丰都县农民占地拆迁的有关文件

现在 肇事者是怎么处理的
县国土房管局有!

重庆市丰都县农民占地拆迁的有关文件

2,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law110.com/law/32/chongqing/203077.htm 条例中没有关于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规定。

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重庆农村占地赔偿安置办法

是一般的占地还是国家征用土地啊?一般的占地你们自己协商就行了,征用就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了。以下为《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的链接:http://www.fl168.com/Lawyer1019/View/78334/http://www.southcn.com/law/fzzt/fgsjk/200508030151.htm
各地都有规定征地的补偿费,规定内容差不多,内容一般包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各赔偿费的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标准也不同,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建议你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谢谢,望采纳!

重庆农村占地赔偿安置办法

4,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不起,万州2008年文件还未出来.目前只有万州府发[2005]97号文件<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份文件的标准想必你是清楚的. 在去年重庆市已出台政策,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只是政策性的意见,并无具体数字方面的标准.市文件发到各区县后,由各区县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万州的新方案草案已形成,但这毕竟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需要谨慎,所以草案还在商讨和征求意见中. 所以,如果在重庆文件出台后与万州文件出台前的这段时间发生的征地安置,暂时按97号文件补偿,但在万州的具体标准文件出台后,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目前也有一些基本数字透露,就是农村砖混结构房屋标准大概为800元/平方米,所以目前在进行的一些补偿中,有的为方便工作,也暂时按照800这个标准进行房屋补偿。

5,重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拆迁补偿款的相关规定

仅就拆迁而言,那么户籍问题的补偿是要看你那边项目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如果拆迁补偿以房屋及宅基地面积为计算标准那么,户口及户籍人数没有意义;如果是按户籍人数补偿那么将直接影响补偿款数目,一般情况下以第一种情况居多另外,拆迁时户籍人口还有一点作用,就是当你家人口数量多,而面积小的话,那么安置补偿还迁房时,总安置面积应该大于户籍人口数*当地最低住宅保障标准的面积,小于的话一般会给一些优惠,将安置面积加大如涉及征地(耕地),那么要看你在农转非前,你名下有无村集体分的承包地,如果有,那么你转非后且没做退耕处理时,土地权益还在你名下或者家族名下。如果无,那么征地时你没有补偿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1、你的住房在农村,如果是拆迁,房子的证件齐全,一样可以享受安置房的政策;2、只不过补偿款是和农村户口有差别,要比农村户口的补偿款少一些。

6,重庆市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7,重庆关于乡镇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一切听党指挥!
根据九龙坡执行的征地政策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是根据渝府令〔1999〕55号和渝府发〔2013〕5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您咨询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问题,九龙坡府发〔2013〕17号第七条规定:“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每人可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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