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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劳动法

日期有几种,一个是劳动部门的认证日期,一个就像你说的进厂日期,也有说成合同开始日期,其实你也可以打个擦边球,你把你的个人栏下面,要签自己的字的那个地方再多写几个字就可以,那就是日期

重庆劳动法

2,重庆劳动法

试用不合格并不一定要违反纪律,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应视为试用不合格,不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企业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给经济补偿。你可以上网查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详尽的条款。
去重庆劳动部门网站看看噻
没有补偿的,在试用期证明不合格的

重庆劳动法

3,重庆市劳动法

目前常用的劳动方面的法律有两个,《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和《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这两个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
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致使您辞职,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重庆市劳动法

4,重庆市农民工被评为6级伤残煤厂要求辞退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

你的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的看法不知道对还是不对,但还是说出来,供你参考吧! 按照相关规定,男性退休年龄是60岁。你父亲07年就60岁了,按理是可以退休的了。那么,按劳动相关法律,劳动者接近退休年龄,经协商一致,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已退休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 退休劳动者被聘用,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应由聘用单位承担。因工致残的,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为1—6级,并经确认需要护理的,则还需承担护理费。综上所述:个人认为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以下补偿:1、2004年-2007年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009年6月-2010年3月评残前的工伤津贴。3、六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4、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见谅。。

5,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有明文规定超过一年未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

重庆市二倍工资时效采用终了起算法,也就是从用工满一年的次日起算一年。  重庆市五中院2012年5.1劳动节发布案例:  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范某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2011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乙公司则抗辩已过了仲裁时效,法院认为范某的请求已于2011年5月经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仲裁时效为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二倍工资。劳动者若要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工资的最低标准是多少最新的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律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 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7,重庆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二、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重庆市   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以及已退休的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章TAG:重庆市劳动局1997渝劳法7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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