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营销管理
5.3.1.1 应拥有企业独立的线上信息平台,并可以接受旅游者的预订。
5.3.1.2 拥有完善的数字化办公系统、客户档案库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5.3.1.3 应拥有企业注册商标(或经上级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并在所有全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服务网点统一使用。
5.3.1.4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与总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5.3.2 员工管理
5.3.2.1 接待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识或岗位标牌,标注接待人员姓名。
5.3.2.2 负责旅行社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40%。
5.3.2.3 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且有培训经费预算保证,旅行社职员按照要求参加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并通过考核。
5.3.3 财务管理
5.3.3.1 应至少有 2 名具有初级以上 (含初级)职称的财务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3.3.2 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按时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5.3.4 业绩管理
近两年年平均组织和接待游客数量:3A 不少于20万人天;4A不少于30万人天;5A 不少于50万人天。
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3A 不少于1000万元;4A不少于4000万元;5A 不少于10000万元。
▶5.4 质量管理
5.4.1 投诉管理
5.4.1.1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5.4.1.2 应有向社会公布的投诉或咨询电话和线上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5.4.1.3 应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调查、核实、处理旅游投诉。
5.4.1.4 近三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接到对该旅行社的有效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和接待人次的万分之五。
5.4.2 安全管理
5.4.2.1 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4.2.2 应规范设置安全引导标志,确保接待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4.2.3 应确保旅游者的信息安全。
5.4.3 危机管理
5.4.3.1 应制定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具备危机事件处理机制,并有培训记录。
5.4.3.2 应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5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5.5.1 应有旅游者意见反馈制度,对旅游者反馈信息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记录。
5.5.2每半年对旅游者满意度进行评价,近两年每年旅游者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85%。
5.5.3应与100%的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5.5.4应与供应商和同业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约定的期限和付款条件履约。
5.5.5每年应参加两项以上社会公益活动。
5.5.6规范执行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5.5.7出现租用车辆安全问题、司机甩团等情况的,当年不具备评定资格。
6 等级评定及管理
▶6.1 等级评定
6.1.1 评定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东省、各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和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
6.1.1.1 山东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制定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省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全省5A级旅行社的终评、复核及监督检查、认定备案;
d)督导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对各市评定结果进行审核。
6.1.1.2 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职责:
a)在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本地区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
b)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培训、考核市级评定检查员;
c)负责本地区3A级、4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及监督检查,并报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认定备案;
d)负责本地区5A级旅行社的初评,并推荐至省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终评。
6.1.2 等级申请
凡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旅行社可向所在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a)《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书》;
b)《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旅行社等级评分表》自评打分表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6.1.3 等级评定
6.1.3.1 各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适时安排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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