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跟区县养老保险,重庆主城退休与各区县退休工资一样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重庆生活 2023-02-02 05:29:03
1,重庆主城退休与各区县退休工资一样吗
2,重庆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已经有规定,满了60岁的老人不用参保了,直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待遇了。
3,交养老保险一样的金额一样的年限在重庆主城和区县的待遇一样吗
养老保险金的高低是看你参加的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如果你在主城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肯定就比区县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低。而且还和你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有关,越长,越高豆领得多。如果同样条件,城镇职工比农村养老保险高1、是一样的哦。2、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为1月、4月、10月:各省时间可能有微调,如上海地区部分专业5月、11月也安排考试,建议考生考前咨询当地自考办。3、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科目的考试。
4,重庆市养老保险查询
目前养老保险最早可以从93年开始补起,还需要有公司出证明,证明你从93年到你补交最后一天为止你在那个公司工作,你们之间有劳动关系,要不就补不到。具体手续最好询问各区的社保窗口办理人员,最准确。去 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查询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jld.cq.gov.cn%2findex.jsp" target="_blank">http://jld.cq.gov.cn/index.jsp</a> 如果你的保险是在渝中区 但是你现在是在南岸的单位 你所在的单位就会在南岸区帮你缴 但是你先要自己去渝中区社保局把关系转出 (直接告诉他你所要转的地方就行了,这样才可以缴)如果还有什么不晓得的 就追问一下
5,请问重庆农转非后基本养老保险领取金额标准县城与主城是不是一样
您好,个人参保可以分为两种: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复印件和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办法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建议您还是参加商业保险,比较方便的。 1、缴纳社保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哪工作,就在哪缴纳社保。非当地户口,是不能自己缴纳社保的,必须通过单位缴纳。 2、在重庆的话,以前没有参保过,重新开户参保就行了; 3、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城镇户口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就可以在苏州享受养老金待遇。 请问这位朋友,对我的回答还满意吗? 不管你年纪多大了,保险还是应该买的。 祝愿你工作事业顺利!
6,重庆主城区的五险是哪五险哦单位缴多少个人缴多少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但是今年重庆社保缴费比例是有所下调的,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据重庆《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缓缴5%,按15%执行,另5个百分点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缓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6%。具体的缴费比例,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所谓的五险,是指社保的五个险种,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这五险在全国都是一样的。单位为其职工购买的社保,就是这五险。这五险,其中养老保险是主险,其他都是附加险,既你一定要买了主险才可以买附加险,且对投保人有严格的规定,个人交社保,只能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都不可以买。因为个人万一受伤,很难界定你是不是工伤,单位就很容易界定;如果个人买生育保险,那男同志就都不会买,保险公司就会支付困难;个人买失业保险,很难界定你是否失业,单位就很容易。社保是国家主持的福利性保险,他的原则是任何时候都要有支付能力,哪怕他亏损了,政府也要支持它的支付。现在的社保的收费原则是:主险:月工资的20%由所在单位支付,8%由个人支付,附加险则是很少的。至于交多少,因为工资不同,所以是各地,各人都不同的。我们这里如果是个人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约每月300元,单位交的,大约400元,重庆应该也差不多的。
7,重庆地区的保险问题
建议你继续交,因为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8% 单位20% ,而以后的养老金领取和你缴费的年限有很大关系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五、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六、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九、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新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三)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十三、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赔偿,伤害赔偿总额低于一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十四、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十五、从200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一律按《重庆市分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费率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时,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与用人单位实际经营项目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项目为准。十六、《条例》实施前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做好参保单位变更登记手续,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基金。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和历年节余的基金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十七、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这部分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依法寻求救济。十八、我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文章TAG:
重庆市主城跟区县养老保险重庆 重庆市 主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