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目前水功能区划分几类啊夜壳八芮旨咐喟

水功能区采用两级区划,即: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是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中,再进一步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本次共评价水功能区6 857个,其中一级水功能区2 936个(不包括1 793个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3 921个。拓展资料一.水功能区,指为满足人类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二.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三.水功能区划目的是根据区划水域的自然属性,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确定该水域的功能及功能顺序。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又称水质功能区,是全面管理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维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使用功能而专门划定和设计的区域,通常由水域和排污控制系统两部分构成。建立水质功能区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水污染控制系统在管理控制上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使水环境质量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信息得到有效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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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报讯 9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宣布,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中国环境规划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编制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已初步完成。此工作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经过整理汇编,用近1.3万个水环境功能区对全国水环境进行了全息描绘,使水环境现状、管理目标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目了然,为实施水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奠定了基础。   水环境功能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综合水域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和过渡区。   全国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已开展了14年,实践表明,水环境功能区是实施水环境分级管理和落实环境管理目标的重要基础,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环境要素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需要。水环境功能区通过输入响应关系和功能区可达性分析,与陆域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和总量控制规划等密切联系,与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一系列环境管理手段相关联,是水环境保护工作上下关联、水陆衔接的中心环节。   此次对全国十大流域、51个二级流域、600多个水系、5737条河流、980个湖库进行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在系统集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4年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初步汇总分析,共划分了12876个功能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管理涉及的水域。各功能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控制断面,共涉及监测断面9000余个。同时,对数以千计的取水口、排污口、监测断面进行了定位。其点位分布,留有与其他水质、污染源数据库连接的数据接口,搭建了水陆并重的新型环境管理数字平台,形成了数字化的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的基本框架。   汪纪戎说,国家环保总局将启动重点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汇总工作,对排入功能区划水域、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源进行对应定位。同时,还将在涉及水环境规划、管理、监测、总量控制、水质评价等各个方面,以水环境功能区为基础单元,广泛应用这套平台,全面推进水环境管理上新台阶。

什么是水环境功能区划

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九条 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十二条 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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