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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公租房
貌似还找不到全文,申请资格单身月收入2000一下,家庭月收入3000以下

重庆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介绍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已经废止。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代替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介绍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属于什么性质是行政规章行政条例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42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层人员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

5,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合同法的一部分吗

你好,应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参考,属于合同法的一部分.
合同是相关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契约,合同内容有缺陷,导致有失公平,可以视情况(看其中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及其后果)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甚至是无效合同。你说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属可变更合同。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形成的书面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变更条款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条款。你如果想提前退租,但是合同里面却没有相应参考条款,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找房东协商、谈判。通过友好协商,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赔偿,作为违约金支付。但是前提是要搞清楚,合同有无约定如何认定违约行为。

6,出租房屋符合什么条件要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房屋出租手续包括以下几点: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6.房屋能正常使用。好律师网参考
你说呢...

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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