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电信宽带投诉电话

你直接从号码本或者114查找重庆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是信息产业部在各省的监督单位,负责监管3大运营商,你可以向通信管理局网络监管处投诉电信,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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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如何举报骗领失业金

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一定的事实证据等具体见以下三项文件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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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消费者投诉电话是多少

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3号400011 023-63710315 怎么
重庆消费者投诉电话68629315,或者12315
你怎么了!谁惹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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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办法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哪

根据《 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办法》,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根据《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办法》,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帮我解释一下第七条

1、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依据2、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4、如果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有不当的部分,原判决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判决事实不清,可改判。行政诉讼专业性强,建议请律师分析后请律师代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6,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责任事项

一、受理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并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2)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4)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5)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6)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7)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8)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9)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二、受理程序1、站总工办是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2、站总工办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作好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耐心解答。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3、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并详细记录以下内容:(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及举证材料。三、处理程序1、各监督科室负责人是投诉质量问题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是该投诉件的查实、处理意见提出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的承办人。站总工办受理投诉后,根据该工程监督人员、投诉的性质等,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见附表二),书面指定责任科室和承办人承办,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对于重大、群体投诉案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随即报告站领导。2、工程质量投诉件转到监督科室后,监督科室负责人应督促承办人及时处理。承办人应第一时间召集投诉人及责任单位现场勘察,对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确定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直接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见附表三),明确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等。3、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投诉件(工程质量问题分布范围广及涉及使用安全、社会稳定的投诉件),以及上级领导批转的、投诉人反复投诉的、质量问题认定困难的投诉件,由总工办会同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现场查看,确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承办人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4、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承办人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四、结案1、各科室应对交办的投诉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2、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见附表四),并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整理齐全,报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总工办归档。3、总工办应认真审查归档资料,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整理归档备查。经审查不满足结案条件的,应返回监督科室重新处理。4、对于上级领导批转的投诉件,总工办及监督科室和承办人应严格按照时限组织书面材料报批转部门 。五、其它1、对工程质量投诉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监督科室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相应扣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考核扣分和处理结果报站领导批准后一并存结案档案。2、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的责任科室和人员,将严格按照站内工作纪律进行严肃处理。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表》;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4、《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
起诉

7,渝司办201074号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司办〔2010〕74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诉查处工作职责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司法局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制定有关投诉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二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三是直接或者会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重大、疑难的投诉举报;四是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布本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区县司法局的职责一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协调处理;二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非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师协会和其它区县司法局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投诉查处情况,以本区(县)司法局名义发布本辖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三)市律师协会的职责一是修订完善本市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惩戒规则;二是受理对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三是依照协会章程和行业惩戒规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四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五是定期汇总分析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以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布全市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二、投诉举报的受理(一)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事项;3.能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纪的证明材料或线索;4.与本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有关。(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投诉再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经认定事实的除外。(三)对投诉举报的处理1.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3.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决定不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的决定和理由。4.投诉人对区县司法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5.投诉人对市律师协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责令市律师协会受理,或责成具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三、投诉举报的调查(一)调查的启动对决定受理投诉举报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应当填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明确调查人员。(二)调查的要求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3.制作调查笔录的,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字;4.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调查的期限1.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2.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举报案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四)调查的中止投诉事项正在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诉事项的处理,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诉讼或仲裁争议的内容不影响对有关违法违纪事实认定的除外。诉讼或仲裁终结后,应及时恢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四、投诉举报的审查处理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的调查人员应当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建议,并连同填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投诉调查终结处理意见表》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一)违法违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对被投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对投诉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二)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可以对被投诉人采取谈话提醒、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三)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但投诉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或书面撤回投诉,且被投诉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管辖(1)除给予律师、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由市司法局实施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实施。(2)违法行为发生时与违法行为发现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不一致的,由违法行为发现时的区县司法局管辖。2.行政处罚的启动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所在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市律师协会调查终结的投诉举报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全部证据材料的,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重新调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符合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前述规定执行。3.行政处罚的实施(1)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2)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15日内将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对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律师管理部门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办公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二)行业处分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程序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属于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行业处分建议并连同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市律师协会。六、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制作。2.行政处罚文书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是律师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应载明被处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执业证号;当事人是公民的,应载明该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2)经查明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种类;(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7)作出处罚的日期。(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执行。2.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应当自执行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上缴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及全体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3.律师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执业证上备案标注。律师事务所被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被处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案标注。4.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自行决定解散,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不得申请分立、合并,不得申请设立分所,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对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行业处分规则执行。七、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信息公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给予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一律在重庆司法行政网和西部律师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按职责每年定期发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八、投诉查处的报告与备案(一)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与联系方法,应当在公布前报市司法局备案;(二)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三)区县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之间对投诉举报事项移送办理的,由移送单位在移送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四)区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应当分别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10日内报告市司法局。九、投诉查处的监督与考核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查处投诉中处理不当或者发现错误的,应当责令纠正。市司法局对区县司法局投诉处理期限、报告备案及实施行政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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