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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一中院民事庭开庭后好久宣判

只要在法定时间内就可以

重庆市一中院民事庭开庭后好久宣判

2,关于债务的管辖权

可以起诉,具有管辖权.应尽快起诉.

关于债务的管辖权

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应该是九江市法院2015年的民事判决书
任务占坑

2015九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

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是重庆市第几中级人民法院

巴南区人民法院  电话:023-66221347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与渝南大道交口西行50米

5,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副院长什么级别

正处级别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重庆市是三级行政体系:重庆市(省部级)——区、县、委、办、局、部(地厅级)——乡镇、街道(县处级);2、所以重庆市渝北区中人民法院是副厅级别,法院院长是副厅级别,副院长是正处级,相当于下属的局长、乡镇长级别。
副处级别1、重庆市渝北区是正厅级别编制,所以重庆市渝北区区委组织部是副厅级别。2、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是正县处级别,其他副部长、委员是副县处级别。相当于外省普通副县长级别,

6,我问一下自驾游路线从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到泸州市纳溪区花背溪收

建议路线179 公里,2 小时 28 分钟G85渝昆高速和G76厦蓉高速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1. 向北方向,前往渝隆路 49 米2. 向右转,进入渝隆路 1.4 公里3. 从环岛的3出口出来,进入G85渝昆高速匝道部分收费路段300 米4. 在交岔路口继续向左走G85渝昆高速收费路段91.2 公里5. 下 纳溪/G76/隆昌/泸州 出口走G76厦蓉高速收费路段78.0 公里6. 下出口,前往321国道部分收费路段1.9 公里7. 向左急转,进入321国道部分收费路段目的地在左侧6.5 公里花背溪收费站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321国道
驾车路线:全程约129.9公里起点:丁家镇1.重庆市内驾车方案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渝隆路行驶790米,直行进入S1082) 沿S108行驶12.2公里,过花果立交桥,右前方转弯3) 行驶3.0公里,左前方转弯4) 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龙凤街5) 沿龙凤街行驶1.0公里,稍向右转进入S1086) 沿S108行驶6.0公里,左转进入兴龙大道7) 沿兴龙大道行驶2.0公里,右转进入S1088) 沿S108行驶2.1公里,过毛家沟公铁立交桥,左转2.行驶10米,直行进入S1093.沿S109行驶31.0公里,直行进入S3074.沿S307行驶35.6公里,直行进入德龙桥5.沿德龙桥行驶30米,过德龙桥约100米后,直行进入S3076.泸州市内驾车方案1) 沿S307行驶4.3公里,过黄院子,右前方转弯进入G3212) 沿G321行驶75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环岛3) 沿环岛行驶50米,在第2个出口,右前方转弯进入G3214) 沿G321行驶2.5公里,左转进入迎宾大道5) 沿迎宾大道行驶2.5公里,右前方转弯6) 行驶10米,直行进入龙南路7) 沿龙南路行驶1.6公里,过右侧的驿通大厦约170米后,朝江阳区/杜家街方向,右转8) 行驶10米,左前方转弯9) 行驶30米,左前方转弯10) 行驶30米,稍向左转11) 行驶80米,左前方转弯12) 行驶1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龙南路13) 沿龙南路行驶760米,过沱江二桥,右前方转弯进入连江路一段14) 沿连江路一段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连江路二段15) 沿连江路二段行驶470米,直行进入连江路三段16) 沿连江路三段行驶1.9公里,过泸州长江大桥,右前方转弯进入S21917) 沿S219行驶150米,稍向左转进入蓝安路18) 沿蓝安路行驶1.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G32119) 沿G321行驶17.1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终点:花背溪
丁家上成渝高速到永川出口下,然后往泸州方向,到泸州经龙马大道上隆纳高速,往纳溪方向。OK了
重庆到泸州走二级路 到安富桥 就近了

7,民事诉讼第36条是什么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释】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件。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有两种:一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它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例如,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个继承案件后,发现该被继承人生前虽居住在重庆市某区,但他的住所和主要遗产在北京市某区,依照继承遗产诉讼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于重庆市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某区。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移送,它属于级别管辖方面的移送。例如,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个民事案件后,发现该案件在重庆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不属于重庆市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其原因和目的与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基本相同。   实践中,三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二是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出现这种情况的,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受诉人民法院更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区域发生变更。出现这种情况的,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本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包括既不能把移送来的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原告多跑路,方便当事人诉讼;二是避免案件由于互相推诿,拖延诉讼时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就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这样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法院为了某种利益审判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如果在审理中提出,应当视为当事人已接受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管辖,否则将会影响对案件的及时审判。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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