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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为出台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落实“人才生态37条”的补充意见。研究制定发放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提高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加大人才专项租赁房建设、实施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加强抗疫人才招引服务等高含金量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杭州的人才生态优势。法律依据:《杭州市统筹“抓防控促发展”加强人才招引服务的八项举措》 第一条 出台服务保障“抓防控促发展”落实“人才生态37条”的补充意见。研究制定发放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提高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加大人才专项租赁房建设、实施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加强抗疫人才招引服务等高含金量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杭州的人才生态优势。

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

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和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四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人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三)培育人才市场,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活动;  (四)处理人才流动争议。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人才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或者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必需的资金;  (三)具有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相应业务知识、技能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须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本省单独投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同本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四)组织人才招聘;  (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六)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除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业务外,受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等业务。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健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实行人才中介机构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第三章 人才择业第十七条 人才择业应当坚持服从国家需要、人尽其才的原则。  鼓励人才到基层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进行自主择业: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才通过双向选择,转移工作单位,实现就业或者业余兼职。  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人才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第二十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流动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办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刁难、阻挠人才合法流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第四条 本省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人才建设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者优化人才政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对当地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出人才需求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制定人才服务制度,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第九条 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培养、开发,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提升本省科技原创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鼓励、支持省外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教育教学、研究、实训机构或者项目,利用其优质教育资源为我省培养人才。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省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完善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扶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等学科建设;  (二)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养;  (三)设立流动岗位,聘请相关科研人员、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四)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五)推进产教研融合,深化校企合作育人,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  (六)推动校地融合发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学科优势与地方区位、资源、产业优势全面对接。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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