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观性:用人单位因下列原因辞退的职工,属于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分析: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案件;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员计划已报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人,法律解析: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解析:经济性 裁员补偿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的主观性:用人单位因下列原因辞退的职工,属于经济性 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客观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 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1)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分析:符合经济性 裁员的案件;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员计划已报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进行-1裁员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下岗职工名单、时间和实施步骤、依照法律法规对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措施;第二步,征求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和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员计划,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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