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身理机能的影响。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纵横法律网 曹春雷律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2)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4,女职工生育期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期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1、产假时间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4、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5,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等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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