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本市重大问题的规章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查,并组织、指导、协调市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调查论证、征求意见和法规起草工作。第六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 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使用以及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高强度、轻质、保温隔热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抚顺 City 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第五条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6、 抚顺规划法制解析:抚顺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基地,沈阳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实施《总体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7、 抚顺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维护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经营活动。
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进行综合设计和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资料作为建设依据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禁止封锁和垄断。第五条抚顺 City 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8、 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核心、以形成城建档案的各单位档案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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