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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威游行违法吗

经过申请报备同意的不违法
申请了,批准的不违法

示威游行违法吗

2,微信转发游行示威犯法吗

只要是合法的就不存在犯法一说,不是夸大其词,不要含有敏感的词汇都是不会犯法的。游行也是一种表达某种观点的一种做法

微信转发游行示威犯法吗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就是集会游行示威前必须进行申请。没有申请不得行使该权利
A. 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B.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C. 和平进行原则 D. 具体问题协商解决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4,一般非法示威罪是怎么判刑的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坲教五漏是什么意思

文殊师利:男身具七宝,女身有五漏。  何名七宝?一有志气之宝,到处游行无畏;二有主为之宝,行事善掌权衡;三有成家之宝,善能生财立业;四有安身之宝,善能辅君养亲;五有圣智之宝,善能决断是非;六有安邦之宝,举措上下皆从;七有定性之宝,善能亲贤袭圣,是名男子七宝之身。  何名五漏?一漏不能为身主;二漏不能为家主;三漏不能为人主;四漏不能为物主;五漏不能为圣主,是名女人五漏之体。  如来性是丈夫法  一般认为佛教中轻视女性的论点,常引小乘经的“五障思想”,也就是说女性是”五漏之身”。什么是五障?五漏呢?  就是女人一不能成梵王,二不能成帝释,三不能成魔王,四不能成转圣王,五不能成佛道。 为什么?因为:  一、梵王是净行,而女人多染。  二、帝释是少欲,而女人多欲。  三、魔王是坚强,而女人懦弱。  四、轮王是大仁,而女人善妒。  五、佛是万德圆满,而女人烦恼具足。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五障或五漏不是指身相的,而是精神的障碍,多染、多欲、懦弱、善妒、烦恼也不是女人所专有,男人也多得是。如果从精神观点看,有多染、多欲、懦弱、善妒、烦恼具足性格的男子都算“五障之身”,而女人能超越这些习气,就成为“丈夫”了。  从法身而不从肉体来分男女,是佛陀对男女真实的见解,在《涅盘经》里,佛陀说:  “如来性是丈夫法故,若有众生,不知自身持有如来性,虽是男儿身,我说此辈是女人,若有女人,能知自身持有如来性,虽是女儿身,我说此人是男子。”  在《大毗婆沙沦》一四五章中,佛陀双手捧着大生主的骨对比丘们说: “汝等谛听,一切女人其性多轻薄、多嫉妒、多诌媚、多悭念,只有大生主虽是女人,却能脱离女人一切过失,作丈夫事,得丈夫所得,我谓此辈为丈夫。”  一个人具有女人的身体,但能除去精神的弱点,走向成佛的伟大事业,就是男子!而一个人虽然有丈夫相,如果落入精神的弱点,不能走向菩提之道,此辈是女人!  须臾之间,龙女成佛  对于五障之身的破除,在三部最伟大的大乘以典《妙法莲华经》、《楞严经》、《华严经》中都有动人的开演。  在《法华经》的《提婆达多品》里,文殊师利菩萨对智积菩萨说道,他在海中龙宫,常宣说妙法莲华经。  智积菩萨就说:“这部经甚深微妙,可以说是经典中的实物,世所稀有,龙宫的众生有没有精进这部经而快速成佛的呢?”  文殊说:“有娑竭罗龙王女,年始八岁,智慧利根,善知众生诸根行业,得陀罗尼。诸佛所说甚深秘藏,悉能受持。深入禅定,了达诸法,于刹那顷发菩提心,得不退转,辩才无碍。慈念众生犹如赤子,功德具足,心念口演,微妙广大,慈悲仁让,志意和雅,能至菩提。”  但是,智积菩萨不相信龙女可以在须臾之间成就菩提。  这时,龙女忽然现身向佛顶礼,说了一首偈:“深达罪福相,遍照于十方,微妙净法身,具相三十二,以八十种好,用庄严法身;天人所戴仰,龙神咸恭敬,一切众生类,无不宗奉者。又闻成菩提,唯佛当证知,我阐大乘教,度脱苦众生。”  在一边的佛弟子舍利弗对龙女说:“汝谓不久得无上道,是事难信,所以者何?女身垢秽,非是法器,云何能得无上菩提?佛道悬旷,经无量劫勤苦积行,具修诸度,然后乃成。又女人身,犹有五障:一者不得作梵天王,二者帝释,三者魔王,四者转轮圣王,五者佛身。云何女身速得成佛?”  这个观点正是我们前面提过的小乘一般观点,龙女听了就取出一颗宝珠,价值无比,她把宝珠献给佛陀,佛陀接受了。龙女说问智积菩萨和舍利弗说:“我献宝珠而世尊纳受,这件事快不快?”  “非常快!”智积菩萨与舍利弗回答。

6,非营利性集会捣乱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下列活动不需申请:第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第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未获许可”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这里的“起止时间”,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而言,下列场所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进入主管机关为维持秩序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违反上述规定即为“非法举行”。就路线而言,如果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能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也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依照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
有理理直气壮,无理教育为主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没有被许可;或者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二、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才能构成非法集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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