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营改增 发票 衔接,营改增纳税人需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及发票等税务关系转接手续是什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生活 2023-08-23 10:52:24
1,营改增纳税人需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及发票等税务关系转接手续是什
要求你去国税办理登记,购买国税的税控器,以取得国税发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营改增发票第几联给顾客
发票联,抵扣联是给客户的。现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三联: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开票方作为销货的原始凭证,第二联:抵扣联,是购货方扣税凭证,即是购货方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发票,第三联: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购货方作为购进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 税金额收入”
3,怎样开具营改增新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如题所述,在相关政策允许期限内仍可开具地税发票(个别纳税人经核准可以适当再延长使用地税的期限);2、开具发票,只是处理形式,在全面营改增后,所开具地税发票所涉税金已由原征缴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因而,就算是开具地税发票,仍应依照税收规定相应计缴增值税;3、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4,营改增之后发票办理是在国税还是地税
在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局和针对原地税发票的退票、补开、使用期限及缴销处理出台了相应的衔接政策。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政策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发票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发票缴销手续。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应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应该开具国税发票现在建筑业暂时还没有营改增的,从5月1日开始才改
5,广州市营改增
如果你们原先在地税开具发票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那么从11月份开始必须使用国税的发票开具。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前请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因为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税率与销售货物不同,需要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增加营改增的税目,然后纳税人的开票子系统也需要增加相应的税目。防洪费的计征依据问题:除下列指定行业外,其他企业均按照计征流转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营业税按差额计算的,防洪费的计征依据也按差额后的净收入计算征收,这里是指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所有行业,不是单指某一行业。营业税差额为零的,防洪费的计征依据也为零。1、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防洪费;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计征防洪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防洪费;上述金融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应税收入,均不征收防洪费。2、外贸企业按0.45‰计征防洪费;3、经水利部门批准为“专业批发”的企业按0.5‰计征防洪费。三、防洪费的计费方法应缴费额=销售(营业)收入×适用费率。 营改增以后基本还是遵循营业税时的相关政策,因此,差额后的净收入为零的,不需要计征防洪费。
6,营改增后营业税发票重开
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编码选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代码.1、营改增以后不能再作废原营业税发 票重开,但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 票再开具兰字增值税发 票。 2、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面推开实施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发 票停止使用(部分地区有过渡使用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启用增值税发 票。 3、增值税发 票分增值税普通发 票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 (1)增值税专用 票只能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票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使用,也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2)增值税专用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税普通票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 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三、发 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 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 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 票、定额发 票、客运发 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 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 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 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 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营改增后以前的发票要重新办理吗
营改增后以前的发票要重新办理。营改增后的地税发票衔接相关规定:1、退票后应到国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已提供应税服务并已经开具发票和缴纳了营业税,但5月1日后遇到发票金额或名称开具错误等问题,现在需要办理地税发票退票应重新开具发票业务,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政策规定,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然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退票后需要重新开票的,国税机关先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对于已缴纳的营业税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退票后无需重新开票并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的,可以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退税手续。2、未开具地税发票的应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已领取的原地税发票可使用到6月30日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除此之外,其余原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4、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政策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发票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发票缴销手续。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营改增后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俩的格式都一模一样的。以前地税的发票不能用了,在系统全部作废并且写卡,然后去做发票缴销。如果税控器不打算用了也可以注销。我上次去问了,不过税务局说十一月份税务局可能会打电话通知大家,如果不想用税控器就其注销掉。省的双月的时候还要去授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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