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车辆有出险各一年会加价吗

看出险次数,一般2次内 续保是可以享受最低优惠的。
广州机动车辆没有年审逾期一年会罚款多少钱,这个真不好说,因为不同的城市制订的标准我想应该是不一样的,我在山西省,今天刚给客户审了一个车,逾期将近五个月,罚款200元,还扣3分。你可以参考下。 欢迎你到太原来玩!

车辆有出险各一年会加价吗

2,车险涨价是怎么回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今年车险怎么涨价了车险上涨主要有以下原因:1、 跟车价有关。车价14万以上车型保费有所增长,车主反映保险根本没便宜,反而更贵了;10万左右车型价格优惠明显,连续三年没出险,全险保费只需要一两千。2、 跟所在地区有关。全国分为ABCDE区,A区交强险三年不出险,最高优惠50%,只需要475元;有的E区最高只能优惠30%,最便宜也要665元;3、 跟出险次数,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理赔、交通违章,都会影响第二年保费 4、 车损险保额。目前车险保费中占比最大的车损险,有的公司车损险保额较高,有的较低,价格也有所不同。5、 车险比去年贵主要是像商业险等险种的折扣比往年少了,所以保险费用就上升了。6、 保监会在此前出台的新政策要求保单数据要上传同步存档,上面管理严了,所以下头就只能降低优惠力度了。7、 新的车险也包含了更多的项目,所以保费比去年会略贵一些。 影响车险的因素有很多,原因主要是像商业险等险种的各大保险公司的折扣比往年少了,额外套餐的各种福利也没有往年那么积极,所以保险费用就上升,导致车主们心里会觉得保费有所上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害羞][害羞] 更多2条 

车险涨价是怎么回事

3,车险二次费改后出险一次到底能涨多少

以下为具体数据:连续三年未出险:3.825折。连续两年未出险:4.463折。一年未出险:5.419折。上年出次1次:6.375折。上年出险2次:7.969折。上年出险3次:9.563%上浮。上年出险4次:11.156%。上年出险5次:12.750%上浮。以广东省佛山为例,规定自主核保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而在国内保监局辖区内,分别实施不同的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范围。革实施后,大部分地区驾驶习惯良好的低风险车主享受商业车险最低折扣率将由目前的0.4335下调至0.3375,下降幅度达到22%,是实实在在的让利于民。以冯小姐为例,她有一辆车价10万元,车龄在5年以上,出险表现良好的铃木雨燕,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为4.13万(最高)、第三者责任保险为50万(最高)的情况下,连同全车盗抢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机动车损失保险 、不计免赔险等杂项,平安车险报价约为2825元,而保险方案相近的其他公司报价则在 3218 元左右。
连续三年未出险:3.825折连续两年未出险:4.463折一年未出险:5.419折上年出次1次:6.375折上年出险2次:7.969折上年出险3次:9.563%上浮上年出险4次:11.156%上年出险5次:12.750%上浮

车险二次费改后出险一次到底能涨多少

4,一次由交强险赔付1200今年保费商业险也要上涨吗

商业保险是不会上涨的,但交强保险是会上涨的!如果理赔的时候,走的是交强险,交强险给理赔了,那明年交强险将不再享受折扣。如果走的是商业保险理赔的,没有走交强险,那明年就是商业保险不享受折扣优惠,如果两个保险都理赔了,就都不享受折扣!买完车险之后出险了,第二年保费是有可能上涨的,但具体的涨幅情况要根据车险的种类、出险的情况来确定。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我们来看看不同种类的车险出了险保费怎么上涨的:一、交强险如果没有出险,保费会降低;如果出险一次,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保费不变;出险两次及以上,那保费就会升高。具体的费率上涨情况如下:如果上一年发生两次不涉及死亡的有责交通事故,那么保费上浮10%;如果上一年发生了涉及死亡的有责交通事故,那么保费上浮30%。二、商业险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所以价格主要由保险公司决定。商业险折扣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1、 自主核保系数: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置的一些商业车险核保系数,广州的汽车商业险自主核保系数从0.85到1.15浮动。2、 自主渠道系数:各家保险公司对汽车商业险的不同销售渠道制定的系数,广州的汽车商业险自主渠道系数从0.75到1.15浮动。3、 交通违法系数:部分省市会将汽车商业险与该车辆或该车主的交通违法记录挂钩。这里的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是保险公司自定的核保系数,而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只有部分地区才有(北上深+江苏才有)。无赔款优待系数与车辆的理赔次数、违章情况相关,如果出了险,NCD系数会越高,保费也会越贵,大家购买商业险之前可以咨询下保险公司。最后提醒一下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出行,尽量做到不出险,来年还可以享受续保车险的优惠价格,那就两全其美了。

5,保险行业4月7号后上涨百分之20是真的吗

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标准 1. 总则 1.1 为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3 本标准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服务、健康保险服务及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过程中应达到的服务质量水平,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4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人身保险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5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1.6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1.7 本标准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8 本标准自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 2. 通用服务规则 2.1 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观念,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2 保险公司在整个销售服务过程中要体现诚信、服务、守约的原则。 2.3 保险公司对销售、咨询、投诉等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4 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人员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代替、伪造客户签名。 2.5 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热情接待客户,主动、及时、准确为客户提供正确、安全、可靠的服务。 2.6 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3. 服务质量标准 3.1 展业服务 3.1.1 推荐产品 3.1.1.1 销售人员(本标准的销售人员指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员工、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下同)接触客户时应表明身份。与客户会面时,个人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员工、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应挂工作牌展业,并提示客户对销售人员的展业资格证进行查询验证,告知验证查询的方法。 3.1.1.2 销售人员接触客户时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或印制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3.1.1.3 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并按公司规定格式制作建议书,建议书应涵盖客户投保前应了解的关键事项,如投保要求、保险责任、费率、限制条款及责任免除等。 3.1.1.4 销售人员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1.1.5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不得强制客户购买保险。 3.1.2 解释产品 3.1.2.1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解释所推荐产品,包括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产品组合的具体险种,产品保障的范围和保险金额,保障的期间,缴费的期间和金额,限制条款及免责条款。销售人员不得遗漏、隐瞒、夸大上述事项。 3.1.2.2 对分红保险的分红,万能保险保证利率以上的收益、投资连结保险个人账户收益等非保证利益,销售人员必须向客户说明该利益是不保证的,未来实际收益可能与建议书的示例有差异。销售人员不得夸大保险利益,误导、欺骗客户。 3.1.2.3 销售人员不得使用虚假信息诱使客户购买保险,包括错误陈述本公司及竞争者的市场地位、虚假宣称该产品是限时销售的优惠组合等。 3.1.2.4 销售人员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引诱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3.1.3 填写投保资料 3.1.3.1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投保程序、核保的意义和所需时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 3.1.3.2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依次解释投保单上各项内容的意义和填写要求,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帮助客户阅读并充分理解投保资料,提醒客户认真阅读“投保须知”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的内容。 3.1.3.3 销售人员可以向客户询问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客户应如实告知。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承保或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客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销售人员不得阻碍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3.1.3.4 销售人员应确保客户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销售人员不应主动代替客户填写投保资料。 3.1.3.5 销售人员应在客户签署投保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投保资料交回保险公司。 3.1.3.6 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客户填写或交付的资料,包括客户的正式名称、行业背景、地址、电话、家庭人员、收入、银行账号等任何个人信息以及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情况。 3.1.4 收取保费 3.1.4.1 销售人员应建议客户使用非现金方式,如转账支票自动转账、银行划账等方式收付有关款项。 3.1.4.2 销售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收付现金的,有关款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交给保险公司或客户。 3.1.4.3 销售人员收取客户保费后应出具临时收款凭证,不得打欠条,不得出具自制收据。 3.1.4.4 除保险公司所应当收取的保费或费用外,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多收或企图多 收额外的保费。

文章TAG:广州  车险  涨价  车辆  广州车险涨价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