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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待岗管理规定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做法违法。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的做法违法。

广州市待岗管理规定

2,随亲入户广州条件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需要本人及亲戚的户口本、亲戚关系证明、亲戚及本人的身份证、入户申请、广州单位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学位证等。
关系身份证明,以及户主户口本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随亲入户广州条件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3,广州引进人才时对解决配偶工作方面的政策

广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法规(转载)  发布日期:2008-6-18 16:15:54  广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法规  穗府[2003]72号文  《印以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摘要  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穗人[2002]39号文  《广州市引进博士后人员发放安家费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穗人[2002]21号文关于引进博士后人员由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给予5万元安家费补助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经考核合格,愿意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引进博士后人员的安家费由市财政安排专款。  第四条 引进博士后人员安家费的发放标准,按每人5万元标准发给。  第五条 凡2001年9月1日后,正式调入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按此实施细则发放安家费。  穗人〔2003〕120号文  《关于填报200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求情况的通知》  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二是优先接收“211工程”院校的非广州生源本科并学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三是优先接收广州地区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穗人发[2004]25号  《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  一、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广州市成千上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把实现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作为促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按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和市计委、公安局、人口计生局、人事局、劳动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规定,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或具有普通大专(高职)以上学历并有符合穗计社〔2004〕13号文规定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对其他非广州生源大专及高职毕业生的接收入户,按穗府〔2003〕72号、穗计社〔2004〕13号文和市计委《关于规范我市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年度人口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7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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