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处理治安案件有没有时间限制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按规定,轻伤有几种处理方式,方式不同时间就不同:1、民事调解:在民警的主持下当事双方坐下来谈赔偿金额的问题。这个时间就要看你们当事双方什么时候有空能一块到派出所去。2、自诉:要是不服调解或者不愿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这个时间就看你什么时候有空去法院了。3、公诉:按你说的情况应该是普通的邻里纠纷,估计不符合公诉的条件。所以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催促办案民警帮你约对方来调解,如果民警约了对方还是不来,你最好直接向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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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五条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第二章 组组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二)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四)组织落实干部、职工、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工作;  (八)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分厂、(车间)、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厂(车间)、部门和班级负责人之间,要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不得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或推诿责任。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提高侦察破案能力和办案效率,提高队伍素质,及时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组织以人民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取缔违法活动,打击现行犯罪。  在适当地点设立报警岗亭,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3,关于广州治安

我的现职就是维持广州市治安工作的一员。 说真的广州以前 也就因为繁荣昌盛 也随即引来了很多不法分子 各有个行的黑子 也很多事例的出现 抢的 骗的 偷的 拐的 真的不少。。。 这是事实 因为社会上总有着坏分子及逼无路可走的低下层 难免 过往每2个人就有1个曾被抢或偷骗等等 出现比较多 也许说明确一点 广州的治安在2007上半年之前与今2008年相比的治安算是上了一个台阶 因为实行了禁摩托车 以及 流动查车管车 所以在早出现的抢夺、拐方面改善 另一方面 在提高防范意识 全天地段性联防治安监视管理 巡逻 定点加强管理 街路治安协助点 以及是警察 治安 联防组织的力度加强 一并式打击犯罪分子 还有很多治安的打击措施…… 所以在这样下 广州治安 的确在年见有所提高 目前还会继续加强重点打击 虽然还是有着犯罪分子作案,但治安目前真的已比以前好得多。 广州治安 好起来 事必的。 齐合力 齐打击 文明广州。 还有太多。。。要靠每1个人去共同。。。

关于广州治安

4,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以及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上治安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其水上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并协调各相关公安部门的水上治安管理。  区、县级市水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不设立水上公安部门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水上公安部门职责,对水上治安实施管理。第五条 广州港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适航证,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还必须持有关证照到水上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并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  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六条 各级水上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水上治安秩序,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水上各类船舶的治安管理;  (三)水上集市、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水上集会、旅游等群体性活动的治安管理;  (五)水上从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  (六)水上娱乐业、旅馆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等特种作业的治安管理;  (七)检查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水上消防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水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群众性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有关人员及其船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一)船舶或者船民无合法牌证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的;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发生水上治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检查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责令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及时通报港航、渔港监督部门:  (一)处理重大治安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违法犯罪分子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港航、渔港监督部门接到水上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第三章 船舶与从业人员治安管理第五条 广州港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适航证,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还必须持有关证照到水上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并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  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本市五米以下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牌。第十一条 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船舶户口:  (一)设立保卫工作机构的船舶单位,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掌握本单位船舶以及从业人员进出港情况,每三个月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二)不设立保卫机构的船舶单位以及个体船舶的使用人的船舶,每一次离港时应当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第十二条 非广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到停泊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船舶户口:  (一)定期或者固定航班、航线的客、货船舶,由其主管单位或者驻穗办事机构统一办理,有效时间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有变更的,应当于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前向原申报的水上公安部门备案;  (二)不定期来往本市水域的船舶停泊一日以上的,使用人应当在进入本市水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申报。第十三条 外地船舶在本市水域内从事水上经营的,其使用人应当持船舶登记证照或者其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币的批准证明,到停泊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船舶户口申报手续。

5,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

治安案件没有所谓的“立案登记表”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 经过审查确属本机关管辖的 应填写《受案登记表》 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理” 至此治安案件受理完毕 也就是通常理解的立案 然后填写受理案件回执交给报警人 立案实际上是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之一 治安案件没有立案这一说 受理既是立案 不知道这样说你能不能明白~~
1.治安案件裁决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部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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