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下月开始实施,《规定》不仅明确了九种不能出租的房屋,还对因房屋租赁而引发的治安、消防、计生、规划、税务等问题作出前所未有的明确规定,一旦违规出事,出租人最高要被罚款50万元。出租人:九种情形房屋不得出租《规定》明确,以下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如果出租人将以上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租给无照经营者最高罚50万除了依法纳税、保证房屋安全之外,《规定》还要求出租人要履行一系列义务,包括验明承租人的身份,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举报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否则,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的,出租人将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明知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仍向其出租房屋的,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将房屋租给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者,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出现计划生育问题,出租人也将面临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房屋出租后,出租人还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否则,将被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可拘留鉴于出租屋往往成为藏污纳垢、违法犯罪的地方,《规定》特别列举了出租屋内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作出了对出租人的处罚规定。具体包括: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处15日以下拘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窝藏、包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人: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指出,承租人也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如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利用出租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等。对于承租人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中介物管:每半月上报出租屋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物业管理公司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对收集到的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  房屋、规划、消防、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社会保障、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采集、录入、更新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消防、治安、商事登记、税务、规划、安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和租金价格等信息。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房屋。第八条 本市房地产租赁协会、房地产经纪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九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金融、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来穗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  (四)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六)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八)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九)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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