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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内首部城市生活垃圾分

(1)每个公民都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2)我们要忠实履行义务,法律要求我们做的我们必须去做。保护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垃圾分类关系到我们共建环境优美、资源节约的生活环境,我们要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工作。(3)具体做法。如认真学习垃圾分类的知识;积极宣传垃圾分类知识;不仅在家里做好垃圾分类,在学校等公共场所也要做好垃圾分类等。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内首部城市生活垃圾分

2,垃圾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垃圾分类应坚持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分而用之;2、因地制宜;3、自觉自治;4、减排补贴,超排惩罚;5、捆绑服务,注重绩效。垃圾分类是对垃圾回收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目前最有效的科学管理方式之一。目的是为了利用现有的生产水平,将丢弃物物按品类处理,将有效物质和能量利用起来,将无用垃圾填埋起来。这样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1、分而用之:目的: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处置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分类就是要提高物质利用比例,减少焚烧、填埋处理量。如果没有后续利用能力,分类便失去意义。2、因地制宜:各地、各区、各社(区)、各小区地理、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能力、居民来源、生活习惯、经济与心理承担能力等各部相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向公众提供便捷适用的软、硬件设施,起到便民、引导公众正确分类的作用。3、自觉自治:社区和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逐步养成“减量、循环、自觉、自治”的行为规范,创新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利用的主力军。4、减排补贴,超排惩罚:制定单位和居民垃圾排放量标准,低于这一排放量标准的给予补贴;超过这一排放量标准的则予以惩罚。减排越多补贴越多,超排越多惩罚越重,以此提高单位和居民实行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的积极性。5、捆绑服务,注重绩效:在居民还没有自愿和自觉行动而居(村)委和政府的资源又不足时,推动分类排放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企业介入。但是,仅仅承接分类排放难以获利,企业不可能介入,而推行捆绑服务就能要解决这个问题。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投放和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的使用,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可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中文名 垃圾分类 展开 实施时间https://baike.sogou.com/v37082.htm?fromTitle=%E5%9E%83%E5%9C%BE%E5%88%86%E7%B1%BB
垃圾分类应坚持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分而用之原则。分类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处置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分类就是要提高物质利用比例,减少焚烧、填埋处理量。如果没有后续利用能力,分类便失去意义。2.因地制宜原则。各地、各区、各社(区)、各小区地理、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能力、居民来源、生活习惯、经济与心理承担能力等各部相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向公众提供便捷适用的软、硬件设施,起到便民、引导公众正确分类的作用。3.自觉自治。社区和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逐步养成“减量、循环、自觉、自治”的行为规范,创新垃圾分类处理模式,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利用的主力军。4.减排补贴,超排惩罚。制定单位和居民垃圾排放量标准,低于这一排放量标准的给予补贴;超过这一排放量标准的则予以惩罚。减排越多补贴越多,超排越多惩罚越重,以此提高单位和居民实行源头减量和排放控制的积极性。广州市实行垃圾排放阶梯式收费制度以来,各区积极推动干垃圾二次分拣和厨余垃圾分类处理 ,有效减少了焚烧填埋处理量。阶梯式收费就是减排补贴、超排惩罚的一种形式。5.捆绑服务,注重绩效。在居民还没有自愿和自觉行动而居(村)委和政府的资源又不足时,推动分类排放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企业介入。但是,仅仅承接分类排放难以获利,企业不可能介入,而推行捆绑服务就能要解决这个问题。深圳市盐田区将推动分类排放服务与餐厨垃圾处理业务捆绑,取得了较好效果。将推动分类排放服务与垃圾收运、干湿垃圾处理业务捆绑,可促进垃圾分类资本化,保障企业合理盈利。垃圾分类收说难不难,分而用之实为关键,因地制宜提供方便,自觉自治行为规范。

垃圾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3,2011年4月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中山市不是垃圾城市。 中山的整体环境很好的,规划也比较完善,是非常有发展潜力的。
2011年4月1日

2011年4月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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