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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否属于离岗职工

不是,离退休和离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离退休是根据法定年龄或某种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离岗”状态;而离岗是离退休前由于某种原因离开了现有的工作岗位。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否属于离岗职工

2,广州泮溪酒家

荔湾湖正门旁边就系``泮溪酒家架啦
【泮溪酒家】点心精美显功夫 “泮水漾清池胜地风光留客醉,溪泉邻上苍荔湾景色驻春晖”,正如酒家大门口的对联所书,坐落在荔湾湖畔的泮溪酒家绿榕掩映,碧波拥绕,走进内里,迂回曲折,楼阁曲廊、假山鱼池、湖心半岛餐厅、海鲜舫等错落点缀,古色古香,充满岭南庭园风情,不愧为广州三大园林酒家之一。 “饮茶到泮溪,吃饭到北园”。说到泮溪,人们不得不数它的点心。从上世纪80年代的“八大名点”,到以动植物等造型展现点心艺术特色的“像型点心宴”,别具清新高雅情调的泮溪点心,始终让食客眷恋不舍。特色推荐: 绿茵白兔饺(18元),著名的泮溪“八大名点”之一,是当年该酒家特级点心师罗坤创新制作而成。在原来薄皮鲜虾饺的基础上,用瘦肉鲜虾等作馅料,改制成小白兔的形状,小巧玲珑,甚为可爱。 荔湾艇仔粥(15元),颇有名气的荔湾地方风味小食之一,因粥是在艇仔上出售,故名“艇仔粥”。此粥用料丰富,味道鲜美。 泮塘马蹄糕(5元),泮溪“八大名点”的又一杰作,其色泽光亮,晶莹剔透,吃来爽滑清甜,唇齿间带有一股马蹄的清香味道。 驰名咸煎饼(7元),咸中带甜的咸煎饼也是地道老广州小吃之一,据说制法源于回民的油香饼,以鲜艳的色泽、独特的风味闻名于世。手抓一块饼,一口咬下去,外皮酥脆,内里香软,味道香酥诱人。 消费指引: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151号 开市时间:每天7:30分人均消费:30元

广州泮溪酒家

3,退休职工调整不对应该找那里办理

无法办
应该是有一定的抚恤金的。一般是20个月到40个月的工资。同时还有丧葬费,有未成年子女的和抚养人的,要给抚养人一定比例的抚养费或者每月一定数额的抚养金。具体要到当地社保去或劳动局去问。我这里给你一份河南省的规定,其它地方大同小异。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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