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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白易懂的解释一下报关转厂是什么意思

1.转厂的定义:系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转厂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在办理货物的转厂手续时,需要同时向两个主管海关提出申报手续,其中转入方申报和办理进口手续,转出方申报和办理出口手续,而货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国内的一个厂商发送到另一个厂商的货物转移方式。 2.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

明白易懂的解释一下报关转厂是什么意思

2,出口中的转厂操作是怎么一回事

转厂(出口复进口):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或属海关内的加工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企业有退税需求,需要通过转厂(出口复进口)中的出口环节达到退税目的; (2)交易双方报关资料不符合,需要通过转厂进行调整; (3)交易双方中的加工贸易企业有核销的需求。 因此,转厂基本上分为三种交易类型:一般贸易企业之间;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 1、一般贸易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进行自由的贸易买卖,如果发货方企业需要退税,在深圳地区及周边企业可以通过香港一日游解决此问题。这是转厂的一种特殊形式。 2、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的交易又分为几种情况,其中如果交易货物的海关编码相同,可以进行深加工结转;如果海关编码不同,则需要通过保税区转厂处理,其间,根据编码不同的程度(是大类不同还是小类不同),则要采用不同的转厂方案。 3、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的交货方式,则要根据收发货不同而为两种情况。 (1)如果发货方是一般贸易企业,收货方是加工贸易企业,交货方式如下: 卖方一般贸易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达到退税或交货目的),买方加工贸易企业用手册从保税报进口(只需要手册备案就了,不需要交税)。 (2)如果发货方是加工贸易企业,收货方是一般贸易企业,交货方式如下: 卖方加工贸易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达到手册核销目的),买方一般贸易企业报进口。 1、缩短企业间的交货周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 2、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只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可以与大型的外资企业合作,转厂无疑是一种相对优越的交货方式。 3、为企业间实现交货,提供了一种备选方案。 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保税区作为转厂的快捷通道。上游工厂将产品运进保税区即可实现核销,下游工厂利用手册可直接从保税区提货。目前,转厂操作已成为加工企业将目光聚焦保税区的最大驱动力之一。

出口中的转厂操作是怎么一回事

3,转厂报关需要哪些手续及一般流程是哪些

转厂流程: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加工复出口,是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  二、深加工结转的流程:(附图)  三、办理条件:  1、转入、转出企业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转出、转入企业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  3、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登记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五、办事流程:  1、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六、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1、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1.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1.3、转厂合同;  1.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2.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2.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2.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2.4、转厂合同;  2.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3、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3.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3.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3、有关合同;  3.4、进口付汇核销单。  4、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5、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6、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7、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转厂报关需要哪些手续及一般流程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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