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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深圳没有《劳动法》。
劳动法是国家规定的,深圳不存在另外的劳动法,你想知道什么

深圳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2,深圳劳动法工资怎么算

法律分析: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深圳劳动法工资怎么算

3,深圳市劳动法的内容是什么

深圳市没有劳动法 劳动法属于基本法,制定权在全国人大.
你问的是什么问题?是不是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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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劳动法2021新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深圳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总休水平比202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100元月。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深圳新劳动法全文

包括09.11修改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如,深圳的公司搬出深圳去东莞这样子有赔偿吗?
如果员工之前担任某种职务给予了加薪,因他能力原因无法胜任。但已经过了试用期,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给予部分降薪?谢谢!

6,2022年深圳劳动法底薪是多少

法律分析:自2022年1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2元/小时。深圳市最低工资中是没有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剔除在外的,亦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是指应发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剔除高温津贴以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7,深圳劳动法

正常加班1.5倍工资,周末加班2.0倍工资!—————————————2019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多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类别,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列为广东省一类地区。经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元/小时。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增长3.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长4.1%。

8,深圳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2022年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能力不足等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次一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过失消除动合同书即在员工有过失性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在系统上并没有严格要求限定。用人单位不必付款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若要求了合乎法律法规的违约金条款的,员工须付款合同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没有单独的劳动合同法。 如果单位继续接受你的劳动,并为你支付劳动报仇,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你可以主动找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您好: 为您解答。 1.您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公司没有表示要终止用人关系,且您又继续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视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如果是公司说明,不在与您续签的,那么,您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3.按照您所说的字面意思,是说,合同到期后,您又从事原工作长达一个月,且公司没有提出反对。那么,您这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应当结算给您。 为您解答完毕。 如有其它疑问,可联系我,或者发邮件至xwx731@163.com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吴律师
你可以主动要求续约。否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深圳最新劳动法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几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有俩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分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年的,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深圳劳动法条例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全部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应当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你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单位,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2,请问那位有最新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法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生产(工作)内容;(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七)违约责任;(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一)固定期限;(二)无固定期限;(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三)员工死亡。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第二十九条 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业种类、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员工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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