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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是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是什么

第10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堆叠的,堆叠部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深圳是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是什么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第九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三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9修正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第二章 缴费年限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4,深圳特区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标准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纳费用是不分是非本市户籍的,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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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它收入。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由企业缴纳。第十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三条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第十四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六条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九十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第十九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6,关于深圳社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第十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三条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第十四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六条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第十九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8,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参保人因病或意外死亡的,之前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给家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参保人未到退休年龄的,在新的养老保险管理法办实施前,可以随时办理。但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养老金可以异地流转,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2、职工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继承金额的计算办法为: 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9,深圳社保到50岁未交满15年还差2年但是外省人员是可以延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3版)-养老保险-深圳社保论坛http://yourhr.cn/article-4-1.html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怎么确定自己的待遇领取地在深圳呢?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备注:上段依据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养老保险-深圳社保论坛http://yourhr.cn/article-31-1.html
如果在深圳有累积缴满10年,可申请延缴。否则只能转到户籍所在地,看看户籍所在地的政策怎么办吧!

10,深圳市社保要激交多少年

深圳市社保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扩展资料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三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缴满15年可以停缴。凡是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满15年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是单位在岗职工,是不能停缴的。
全国统一的,要买满15年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退休金。买满15年后,还没有到退休年龄的也可以继续买。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买满15年的,但满10年,可以把欠的五年一次性缴完。少于10年的可以退社保金。到退休年龄未买满15年,如果不愿意补满,也可以退社保金。社保金只能退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用以下三种方法都可以查询到个人的保险缴费时间:1、可以持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查询打印缴费清单。2、可以打当地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查询个人保险金缴费情况。3、可以登入当地社保局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查询个人社会保险金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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