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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涉外的房屋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七条 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第八条 房屋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经管的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登记)。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由租赁管理机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书面答复。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将予以登记的资料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抄送税务部门。  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第十一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对已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租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进行维修。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证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第十四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参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指导租金的制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定期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房屋租金。  对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和享受政策性补贴行业的租赁房屋的租金,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公布调控租金。第十五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进行出租的,出租人如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款。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向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其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按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项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郭永航2022年3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市政府决定收回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  附件:收回事项清单  附件  收回事项清单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原调整情况决 定收回后市级实施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古树后续资源迁移、修剪和古树名木修剪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1. 该事项已并入“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 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2行政许可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林业园林局事项范围是: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或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4行政许可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实施市政府事项范围是:区管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5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批”。6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7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8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收回”。9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具体指“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审批”。10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不再委托黄埔区(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2. 纳入核查整改的黄埔区76个城市更新项目和增城区3个城市更新项目应落实整改任务,妥善解决问题,按原权限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其余城市更新项目按新的事权分工执行。11其他行政权力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1.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具体指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2. 保留区级实施的具体情形包括:(1)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3)工业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广州市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计划的(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无需核查),并征询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以及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选址方案调整选址用地控规的。12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初审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区级实施不再委托区级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区政府同步审查。13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越秀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4行政许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15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征求市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具体指“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16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实施不再委托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事项范围是:仅包括企业投资电网工程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相关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17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8其他行政权力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各行政区实施;不再调整由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9其他行政权力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直接下放至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不再下放黄埔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该事项已并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作为其中一种情形。20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指子项设有高中部的完全中学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下放至各行政区实施不再下放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指“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含相关成本监审)-教育收费”。21行政处罚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实施不再下放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交通运输局 22行政许可市投区建项目审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水务局1. 具体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 本次收回事项的范围:市投区建项目的中型水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权,其他审批权限不变。23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24行政处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直接下放至区级实施不再下放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公开政务活动制度化,推进我市民主建设,保证政务活动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开政务活动,是指政府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职能活动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使政府的政务活动在社会的民主监督下进行。第四条 实行政务活动公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必须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必须坚持公开政务与拓宽民主参政、议政渠道,接受民主监督衔接,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第五条 政务活动公开,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政务活动公开的范围第七条 下列政务活动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一)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和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个时期政府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政府领导成员的职责、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四)政府机关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  (五)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办公制度、廉政制度;  (六)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工作人员办公所佩挂的牌号;  (七)办理各种证照的条件及程序;  (八)征收各种税收的税类、税种、税率以及征收程序;  (九)社会治安、交通、市容、卫生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定;  (十)办事的期限;  (十一)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政务活动内容。第八条 下列政务活动内容,经过一定的程序,应在规定的单位、部门内公开或视需要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政府某些重要决策的酝酿情况;  (二)政府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与自身建设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的情况、困难和问题;  (三)政府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受行政奖、惩情况;  (四)人事部门录用、选拔干部的标准、人选、考核和选拔结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六)重要的生产资料、紧俏物资、指令性计划指标与配额、生产项目等方面的分配和安排;  (七)政策性较强的信贷、外汇额度、财政周转金与各种专项奖金及罚没钱物的使用,本单位预算外自筹经费的收支;  (八)税收减免优惠规定,个体户税收的征收;  (九)土地的规划使用,需建项目的报批;  (十)各种承包投标;  (十一)进出口物资或物品许可证、放行证和配额;  (十二)移居港澳或国外以及赴国外、港澳人员的审批;  (十三)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指标分配,招生、招工、招干、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  (十四)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十五)机关建房分房;  (十六)其他为社会和群众所关注的政务活动。第三章 政务活动公开的方式第九条 新闻报道的方式:  (一)市政府的决策性例会和其它重要的政务活动,按规定的程序,通知新闻单位参加采访并进行报道;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务活动的新闻发布会;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或机关部门的负责人就重大政务活动和群众关注的事务,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在电台、电视台发表演讲;  (四)市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规章,在报纸上刊登。第十条 书面通报的方式: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政务活动,可以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的形式,经批准后扩大发行,让非当事机关、部门、单位、团体和有关人员了解。第十一条 挂牌、张贴、出书的方式:  (一)市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佩挂工号标志上班;  (二)机关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廉政制度,应在本机关、部门的接待室、值班室或办公室内张贴、悬挂;  (三)市政府每年的政务要况,编纂出版《广州概况》,公开发行。第十二条 联席决策的方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亦可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邀请一些民主党派、专家、学者或某方面的代表人士列席;  (二)市政府领导成员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可视情况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与同级各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有关政务活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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