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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增加人员如何操作

【法律分析】:新增员工社保办理流程:1、如果是首次参保的,单位需要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者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且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手续;2、如果是续保的,单位需要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且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社保增加人员如何操作

2,如何办理新增人员社保

一、社保新参办理流程1、初次参保人员增加,首先用CA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直接在网上办理新参保人员增加申报;2、提示申报成功后,等待社保网审核通过;预计通过时间1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通过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版软件报盘操作办理增员,成报盘文件存至移动存储介质,报表打印(个人信息登记表、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后,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现场办理增员审批。二、转入办理流程1、社保网上平台登录。参保单位登录当地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2、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办理增员。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转入人员增加申报”─“普通增员”,录入调入职工信息,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增员原因选择“转入”,点击“提交”。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用人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职工医疗及其他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因各地社保局政策有所出入,详情还需致电当地社保局进行了解。但不论社保办理流程复杂与否,都不能成为公司一再推脱的借口,只要超过规定时间以外的参保期限,我们都有权利向劳动局提出申请,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

如何办理新增人员社保

3,新增员工社保办理步骤

法律分析: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如下:(一)带人员增加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相关窗口办理人员加入。如员工以前交过保险,则需要以前公司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凭证,拿此凭证和人员增加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窗口办理人员加入。(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1.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2.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新增员工社保办理步骤

4,网上新增员工社保办理步骤

法律分析:员工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首先在社保局网进行劳动就业备案。点击社保局官网;打开社保官网后,点击【单位业务查询 】后面的【点击进入】;打开社保官网后,点击【单位业务查询 】后面的【点击进入】;点击【登录】后,进入到社保系统主界面,点击页面上方的【劳动就业】;点击页面上方的【劳动就业】后,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后,填写员工资料信息,以及工资合同信息;填写好资料后,点击【保存并结束】,如果还需要增加其他员工信息,则点击【保存并新增】;点击【保存并结束】后,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提交】;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提交】后,页面会弹出参保人的信息,把页面拉到最下方,勾选“同意声明内容”,输入联系人、联系电话,输完后,点击【全部提交】;等待1-2个工作日,社保局后台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把员工信息添加到地税系统内。打开税局官网,并进行登录;登录税局官网后,点击【申报缴税】;点击【全部提交】后点击【申报缴税】后,点击【社保费管理】;点击【社保费管理】后,点击页面左边的【社保增员登记】;点击页面左边的【社保增员登记】后,填写员工参保资料,填写好后,点击【保存】;点击【保存】后,页面会提示“本次增员操作成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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