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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哪年实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哪年实施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由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借鉴国际先进慈善文化成果,培育公民慈善意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陕西慈善周”。第九条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鼓励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可以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该非营利性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设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对重大慈善项目立项和变更、重大投资方案制定和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变更等事项,按照慈善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遵守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的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定期在其网站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  (二)慈善拍卖、信托、投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三)慈善项目实施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  (四)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效果;  (六)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哪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将在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下发扬光大。首部《慈善法》出台 慈善组织税收有优惠。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发布求助等问题。其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制度,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哪年颁布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哪一年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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