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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税务局人工咨询电话

深圳市税务局电话号码:0755-12366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28日。根据国家分税制改革安排部署,原深圳市税务局分设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国税局”)是深圳市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厅级全职能局。1994年9月28日,按照中央政府的部署,原深圳市税务局分设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历次机构改革,当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6个行政处(室)、4个直属机构、5个事业机构,下辖9个正处级全职能区局。即罗湖区局、福田区局、南山区局、盐田区局、宝安区局、龙岗区局、光明新区局、坪山新区局、蛇口国税局。宝安、龙岗区局下设11个非全职能税务局,除盐田区局、光明新区局、坪山新区局外,其他六个区局均设有副处级稽查局。

深圳税务局人工咨询电话

2,深圳税务局电话

深圳市税务局的咨询电话:0755-83878982。深圳市税务局的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职责范围内)、海洋石油企业各项税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出口退税等工作。(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深圳税务局电话

3,税务局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

税务局的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是12366,打了,有语音提示操作,能进行咨询服务,人工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全国有36个省市(国税21个、地税15个)税务系统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有14个省级税务机关在部分辖区内开通。

税务局24小时人工服务电话

4,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展开3全部 税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是九点到下午五点。12366热线受理范围如下:1、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2、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3、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6、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7、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8、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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