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2022-09-23 22: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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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将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涉外的房屋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租赁。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七条 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第八条 房屋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经管的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登记)。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十条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由租赁管理机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书面答复。 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将予以登记的资料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抄送税务部门。 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第十一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对已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租赁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进行维修。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证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第十四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参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指导租金的制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定期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房屋租金。 对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和享受政策性补贴行业的租赁房屋的租金,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公布调控租金。第十五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进行出租的,出租人如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款。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向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其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按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项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将《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修改为“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第四条中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修改为“市房地产测绘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修改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将第十三条中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修改为“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三、将《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的“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而印发、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文件无效; “(二)对未经备案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改正的建议; “(三)违反本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不依照本规定送审或者备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不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将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中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删去第三十五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时,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阻挠检查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成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不纠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五、将《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主管部门”。 将第六条第六款中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公开政务活动制度化,推进我市民主建设,保证政务活动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开政务活动,是指政府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职能活动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使政府的政务活动在社会的民主监督下进行。第四条 实行政务活动公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必须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必须坚持公开政务与拓宽民主参政、议政渠道,接受民主监督衔接,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第五条 政务活动公开,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政务活动公开的范围第七条 下列政务活动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一)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和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个时期政府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政府领导成员的职责、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四)政府机关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 (五)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办公制度、廉政制度; (六)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工作人员办公所佩挂的牌号; (七)办理各种证照的条件及程序; (八)征收各种税收的税类、税种、税率以及征收程序; (九)社会治安、交通、市容、卫生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定; (十)办事的期限; (十一)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政务活动内容。第八条 下列政务活动内容,经过一定的程序,应在规定的单位、部门内公开或视需要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政府某些重要决策的酝酿情况; (二)政府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与自身建设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的情况、困难和问题; (三)政府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受行政奖、惩情况; (四)人事部门录用、选拔干部的标准、人选、考核和选拔结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六)重要的生产资料、紧俏物资、指令性计划指标与配额、生产项目等方面的分配和安排; (七)政策性较强的信贷、外汇额度、财政周转金与各种专项奖金及罚没钱物的使用,本单位预算外自筹经费的收支; (八)税收减免优惠规定,个体户税收的征收; (九)土地的规划使用,需建项目的报批; (十)各种承包投标; (十一)进出口物资或物品许可证、放行证和配额; (十二)移居港澳或国外以及赴国外、港澳人员的审批; (十三)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指标分配,招生、招工、招干、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 (十四)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十五)机关建房分房; (十六)其他为社会和群众所关注的政务活动。第三章 政务活动公开的方式第九条 新闻报道的方式: (一)市政府的决策性例会和其它重要的政务活动,按规定的程序,通知新闻单位参加采访并进行报道;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务活动的新闻发布会;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或机关部门的负责人就重大政务活动和群众关注的事务,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在电台、电视台发表演讲; (四)市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规章,在报纸上刊登。第十条 书面通报的方式: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政务活动,可以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的形式,经批准后扩大发行,让非当事机关、部门、单位、团体和有关人员了解。第十一条 挂牌、张贴、出书的方式: (一)市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佩挂工号标志上班; (二)机关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廉政制度,应在本机关、部门的接待室、值班室或办公室内张贴、悬挂; (三)市政府每年的政务要况,编纂出版《广州概况》,公开发行。第十二条 联席决策的方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亦可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邀请一些民主党派、专家、学者或某方面的代表人士列席; (二)市政府领导成员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可视情况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与同级各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有关政务活动。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百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市 长:温国辉2021年1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将18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165项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对于下放事项清单中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规后方可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作为实施主体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提出修订相关法规的立项建议。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各区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 下放事项清单序号事项类别实施单位实施清单事项名称承接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市政府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广州开发区管委会1.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2.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2行政许可市政府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3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4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5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延期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6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7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8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9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10行政许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其他行政权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个人办事机构备案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协助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或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3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14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包含减轻、免除责任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7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8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19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卖人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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